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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亿联网络: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18-10-31  

						                                                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                       9 Floor
                                                          厦门展鸿路 82 号         Xiamen International
                                                      厦门国际金融中心 9 层              Finance Cent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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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编:361005
                                                                                 361005, Xiamen, China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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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思明区厦门展鸿路 82 号厦门国际金融中心 9 层(361005)
     9 Floor, Xiamen International Finance Centre, No. 82 Zhanhong Road
                  Siming District, 361005, Xiamen, China
                 Tel: +86 592-5167799 Fax: +86 592-51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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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ntons.cn




                    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厦门亿联网络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联网络”)委托,于 2018 年 9 月 7 日为亿联网

络出具了《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

     因亿联网络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就亿联网络 2018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授予相关事项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与原《法律意见书》的含

义相同。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是依法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出具法律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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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止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亿联网络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所涉及的有

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4、亿联网络已向本所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

整、真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

而无 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5、本法律意见书仅对亿联网络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相关

法律 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不对亿联网络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

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意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亿联网络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之目
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7、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亿联网络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

予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

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亿联网络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

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董事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董事会授予限制性股票已获如下批准与授权:

    1、2018 年 9 月 7 日,亿联网络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有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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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018 年 9 月 28 日,亿联网络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

议案。

    3、根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2018 年 10 月 31

日,亿联网络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

次授予 2018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议案,亿联网络董事会同意确定 2018 年

10 月 31 日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 86 名激励对象 87.5 万股限制性股

票,授予价格为 30.95 元/股。同日,亿联网络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2018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议案。亿

联网络监事会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已符合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
授予条件。公司独立董事就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董事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与授

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规定。



    二、 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根据亿联网络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

票授予日为 2018 年 10 月 31 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该授予日为交易日,且不属于下列区间日: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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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该授予日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三、 关于授予条件成就
    经本所律师核查,亿联网络限制性股票的下述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 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亿联网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亿联网络向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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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根据亿联网络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厦门亿联网络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亿联网络第三届董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2018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86 人,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

票总计为 87.5 万股。亿联网络董事会同意确定 2018 年 10 月 31 日为本次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 86 名激励对象 87.5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30.95

元/股。

    经本所律师核查,亿联网络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已取得了股东大

会的批准与授权,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授予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符合《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的规定。



    五、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亿联网络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本法律意

见书正本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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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刘洋                                   郭宏清




                                                      周宇



                                                 2018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