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联网络: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2019-04-24
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
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现对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
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等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2018年度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及累计
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发表意见如下:
1、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
2、2018年度,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也
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8年12月31日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
担保等情况。
二、关于公司回购注销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授尚未
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原激励对象叶文辉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
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该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
制性股票事项。
三、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
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提出的 2018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
的实际经营状况和未来发展需要,有利于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长远
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具备合法性、合
规性、合理性。我们同意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预案,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细致审
阅,现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并能得到有效执行,保证了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有序开
展,对公司生产经营各个过程、各个环节的控制发挥了较好作用。
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五、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2018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进
行了细致审阅,现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
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2018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编制符
合深圳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 2018 年度募集
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六、关于聘请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继续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聘期一年。对此,我们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审
计机构以来,其工作勤勉尽责,能客观、公正、公允的反映公司财务
情况,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审
计机构,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聘请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
七、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具体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影响正常生
产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使用
不超过 240,000 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八、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
前提下,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保本型理财
产品,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主营业务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获得
一定的投资效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在决议有效期内滚动对最高额度不超过人
民币 90,000 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选择适当的时
机购买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保本型约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
发行的理财产品。
九、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外汇金融衍生品投资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开展外汇金融衍生品投资是为了规避外
汇市场的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合理降低财
务费用。同时,公司已制订了《衍生品投资管理制度》,完善了相关
业务审批流程,制订了有针对性的风险控制措施。董事会审议该事项
程序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
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在董事会批准额度范围内开展外汇
金融衍生品投资业务,有效期为自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
十、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根据公司未来 12 个月的发展规划,同意公
司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在上述额
度范围内,具体的授信金额、授信期限、授信方式等以公司根据资金
使用计划与各银行实际签订的授信协议为准,授信期内,授信额度可
循环使用。
以上授权额度不等于公司的融资金额,具体融资金额将根据运营
资金的实际需求确定。
同时,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授权额度范围内和有效期内行使决
策权,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由公司财务部分负责具体实施。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杨槐 魏志华 叶丽荣
何旭晖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