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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亿联网络: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2-04-23  

                                        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深
交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
要求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 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以真实披露、及时披露、公开披露为原则,保证
所有投资者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力求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合法。
    第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具体的信息披露事宜。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 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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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及要求
    第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客观、公正地披露所
有 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
相关 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
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
照有关深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
告。
    第九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定期报告和临
时报告以及相关公告文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定期报告摘要还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深圳证券
交易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
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
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
不 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得配合他人操纵
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
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

                                    2
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各分公司、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
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本 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
圳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
并且符合《深交所上市规则》中有关条件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
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第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
所 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深交所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
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圳
证券 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
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
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
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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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
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审计:
    1. 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2. 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公司季度
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一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
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自愿披露第一季度、前三季度业绩预告的,公告内容应
当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公告格式》的规定,
且前三季度业绩预告应当包括公司年初至本报告期末(1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
以及第三季度(7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的业绩情况;如当年前三季度业绩与当
年半年度业绩发生盈亏变化的,还需要特别注明。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
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
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
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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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根
据《深交所上市规则》、《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有关
文 件。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
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临时报告的情形包括:
    (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
          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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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
       职责;
   (十八)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
       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
   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
信息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
者期限);
   (三) 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该重大
事件发生时。
   (四)发生重大事项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在前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以下统称传闻);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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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
可以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提示相关风险。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
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
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加强主动信息披露意识,在及时、准确、完整披露《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要求事项的基础上,
对未达到强制性信息披露要求而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及时予以披露,以便投资者可以更加及时和全面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


                     第四章 信息披露涉及的相关职责
    第三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
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三十六条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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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
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事件,保证信息披露
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
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三十八条   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
需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
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
情况的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
行不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
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
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四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
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证券事务
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
    (二)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督
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
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有关规定向证券交易所办理披露事宜。董事会
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
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三)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
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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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能部门,
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为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设立专门的文字档案和电
子档案,档案的保存期为 10 年。
    (五)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
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六) 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得到
有关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重要会
议,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七) 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赋予的职责,协
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并承担相应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
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八) 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二条    证券事务代表或授权代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代
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的职责
    (一)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有关信息的收集、
初审和公告;负责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组织编制、初审。
    (二) 学习和研究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则;拟定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和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制度;与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保持日常联系,以准确理解相关规则,并向
公司各单位解释相关规则。
    (三)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本公司的相关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并根据情况提出信息披露的建议。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
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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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
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五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
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
信息的泄漏。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四十六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对审核披露的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
和完整承担责任。
    第四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
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按要求定期向公司管理层和监事会报告监
督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
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由董事会办公室撰稿和初审后,交
董事会秘书审核。
    第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的
规定,在形成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和监事会决议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等临时报告。
    第五十一条     定期报告在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 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及时编
           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10
    (二) 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审阅;
    (三)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 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
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
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将定期报告文稿送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由上述
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五十二条   临时报告在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 董事会秘书得知需要披露的信息或接到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
应立即向董事长报告,董事会办公室完成临时报告的编制,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
性审查;
    (二) 董事长向董事会报告;
    (三) 临时报告交董事长审阅修订;
    (四) 修订后的文稿报董事长审定并签发;
    (五)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由董事会加盖董事会公章。以监事会名义
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
    (六)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立即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经审核后予以公
告。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
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
澄清公告。
    第五十四条   公司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递交重大报告、
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
文稿应在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审阅后提交。


                    第七章 涉及信息披露的相关管理
    第五十五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

                                  11
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
露信息。
    除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回答他人的咨询、
采访或以其他方式披露信息,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公司应按照本制度及有关规定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进行信息沟
通,但需保证对投资者进行公平信息披露,重大事项的披露不得早于公司在指定
媒体上发布的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及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保持联络,联系电话、传
真号码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发生异常情况时,董事会秘书应主动与深圳证券交易所
沟通。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行使信息披露有关职责时,可聘请律师、会计师
等中介机构提供有关的咨询服务。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的监督。
    第六十条 董事会成员及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出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约见安排。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应在规定时间内回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监
管函及其他问询事项。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保证投资者联系电话的畅通,并配备专人负责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
    第六十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及相关人员应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监督。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
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六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媒体为《中国证券报》或中国证监会


                                   12
指定的其他报纸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指定网站为巨潮资
讯网站 (www.cninfo.com.cn)。
    第六十六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
息的报刊;公司变更指定报纸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章程、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及证券交易
所要求登载的临时报告除载于指定报纸外,还应载于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
    第六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在《中国证券报》上刊登,同时将其备置于
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需要上网披露的信息,还应在中
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有关网站上披露,同时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
可以载 于公司网站和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六十九条   公司在报刊、互联网等其他公共媒体上进行形象宣传、新闻
发布等事宜应事先经董事长或分管信息披露的董事审查,凡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
容,均不得早于公司信息披露。
    第七十条 公司各部门和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对内部局域网、网站、内刊、
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遇有不适
合刊登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九章 相关责任
    第七十一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
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
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七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
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
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
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对公司各部门对信息披露
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提出相应的考核建议报公司相关部
门执行。
    第七十四条    公司有关人员有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情形,擅自披露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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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息或信息披露不准确,并由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
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七十五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
施 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并 有权视情形和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公司对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及信息披露相关规定进行处
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处理结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证券监管机构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备案。


                           第十章 保密措施
    第七十七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的信息
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对其知情的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
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有关信息。
   公司通过经营分析、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
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八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其
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当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七十九条   当董事会秘书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
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
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八十条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或信息知情人因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
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查明原因,依照情
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公司聘请的专业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
若擅自披露或泄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市场较大影响的,公司应追
究其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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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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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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