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和药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1-23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原
则,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审慎、
客观、公正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进行调整的事项,符
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事项履行了
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800吨
加巴喷丁、10吨达比加群酯、30吨阿扎那韦、150吨醋氯芬酸、150
吨塞来昔布、33吨沙坦类中间体新、改、扩建设项目”实施进度进行
调整, 将完成时间调整为2019年3月31日。
二、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情形,不存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不存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全部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的情形、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的情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公司法》规定的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
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 2017 年净利润增长率为 21.22%,高于 20%。
4、依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等相关绩效考核办法对全体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内进行了公司层面
绩效考核,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该考核结果予以审核,确
认本次激励计划完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限制性股票达到解除限售条
件。
5、依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等相关绩效考核办法对全体激励对象进行了个人层面工作绩效考核,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该考核结果予以审核,确认本次 76
名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达到“优秀”等级,5 名
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达到“良好”等级。
6、公司有关限制性股票授予和解除限售程序未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未侵犯
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7、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
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
长期稳定发展。
8、因公司董事长庞正伟先生之关联人庞兴国先生、董事黄国军
先生之关联人姚晓华女士、董事王小华先生、董事蒋慧纲先生之关联
人郑晓菊女士属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董
事长庞正伟先生、董事黄国军先生、董事王小华先生、董事蒋慧纲先
生在审议议案时回避了对《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条件成就的议案》的表决,其他非
关联董事参与该议案的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81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合计 387,450 股
限制性股票在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并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为《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俞初一(签字):
彭丁带(签字):
陈国锋(签字):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