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和药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3-22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原
则,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审慎、
客观、公正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
1、经核查,鉴于公司激励对象熊红玉因个人原因离职及公司业
绩未达到《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业绩考核要
求,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激励对象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回购价格的确定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3、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行为,
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会对公司日常
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4、因公司董事长庞正伟先生之关联人庞兴国先生、董事黄国军
先生本人及关联人姚晓华女士、董事王小华先生、董事蒋慧纲先生本
人及关联人郑晓菊女士属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董
事长庞正伟先生、董事黄国军先生、董事王小华先生、董事蒋慧纲先
生在审议议案时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该议案
的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规定
对此部分股份(即 444,000 股限制性股票)实施回购注销。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为《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俞初一(签字):
彭丁带(签字):
陈国锋(签字):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