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36 证券简称:同和药业 公告编号:2019-015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同和药业”) 于2019年3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已离职的原激励对象熊红 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8,400股限制性股票及因公司业绩未达到 解除限售条件其余8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435,600股 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 年 7 月 13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订<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时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江西同和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2、2017 年 7 月 13 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订<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1/ 8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并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 表了意见。 3、2017 年 7 月 14 日至 7 月 24 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 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4、2017 年 7 月 31 日,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订<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 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 5、2017 年 8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江西同和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 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 对上述议案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均发表了一致同意 的独立意见。 6、2017 年 8 月 29 日,公司完成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并 发布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公司实际向 82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 129.80 万股。公司 总股本变更为 8,129.8 万股。 7、2018 年 4 月 18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 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 2/ 8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 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8、2018 年 5 月 10 日,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胡六根所 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6,5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 价格为 17.92 元/股。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审核确认,公司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已于 2018 年 6 月 26 日办理完成。 9、2018 年 7 月 12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 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公司 2017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确定以 2018 年 7 月 12 日为授予日,授予价格为 11.49 元/股,向 3 名激励对象授 予 10.35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同日,公司对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 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及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董 事对上述议案均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聘请的上海市通力 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0、2018 年 7 月 26 日,公司完成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并 发布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实 际向 3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 10.35 万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上市日期为 2018 年 7 月 27 日。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8,139.5 万股。 11、2018 年 11 月 23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 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 司为 81 名激励对象解除 38.745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对上述 议案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均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 意见。公司聘请的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2、2018 年 11 月 27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 3/ 8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为 2018 年 11 月 30 日。 13、2019 年 3 月 22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届 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同意公司将因公司业绩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及因个人原因已离 职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熊红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合计 444,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同日,独立董事对上述 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时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江西同和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份回购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一)股份回购原因及数量 由于激励对象熊红玉因个人原因已离职,根据《江西同和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已经失去本次股权激励资格,公司拟对其持有的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8,400股进行回购注销;由于受市场 环境及宏观经济下行影响,公司层面业绩未达到“以2016年的净利润 为基数,2018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5%”的考核目标,公司拟按照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已授予但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的435,600股限制性股票(包括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383,850股,预 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票51,750股)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股份 合计444,000股。 (二)股份回购价格 1、离职回购 4/ 8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 异动的处理”的规定,鉴于激励对象熊红玉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并失去 本次股权激励资格,公司拟对其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8,4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于2018年5月实施了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1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则公司按照《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在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对首次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为调 整后的授予价格17.67元/股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的利息计算自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至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之日止),为18.24元/股,回购金额为153,216元。 2、因公司业绩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实施的回购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 限售条件之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三)公司层面业绩考 核要求,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 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 价格为授予价格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鉴于公司于 2018 年 5 月实施了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向全体 股东每 10 股派 1.1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则公司按照《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规定,在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对首次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因此,因公司层面业绩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需实施回购注销的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后的授予价格+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回购的利息计算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至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之日止)=17.67 元/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为 18.24 元/股,回购金额为 7,001,424 元; 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授予价格+银行同期存款 5/ 8 利息(回购的利息计算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至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之日止)=11.49 元/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为 11.65 元/股,回购金额为 602,887.5 元。 (三)股份回购的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444,000 股,按照目前回购价格 计算,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为 7,757,527.5 元,本次回购款将全部以公 司自有资金支付。 三、预计回购前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表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 81,395,000 股变更为 80,951,000 股。股本结构变化如下: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 股份性质 回购注销(限制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性股票)(股)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 34,247,106 42.08% -444,000 33,803,106 41.76% 高管锁定股 158,475 0.19% 158,475 0.20% 股权激励限售股 1,007,550 1.24% -444,000 563,550 0.70% 首发前限售股 33,081,081 40.64% 33,081,081 40.87% 二、无限售流通股 47,147,894 57.92% 47,147,894 58.24% 三、总股本 81,395,000 100.00% -444,000 80,951,000 100.00% 四、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及会计处理 本次回购后,各年回购部分股份影响以前年度管理费用的将在本 年度予以冲回,对之后的年度的管理费用将不再产生影响。本次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 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 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1、经核查,鉴于公司激励对象熊红玉因个人原因离职及公司业 绩未达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业绩考核要求,根据公司《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6/ 8 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2、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回购价格的确定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3、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 票的行为,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会 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4、因公司董事长庞正伟先生之关联人庞兴国先生、董事黄国军 先生本人及关联人姚晓华女士、董事王小华先生、董事蒋慧纲先生本 人及关联人郑晓菊女士属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董 事长庞正伟先生、董事黄国军先生、董事王小华先生、董事蒋慧纲先 生在审议议案时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该议案 的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规定 对此部分股份(即 444,000 股限制性股票)实施回购注销。 六、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监事会认为: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本 次拟对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因个人原因离职及因公司业绩 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失去本次股权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 444,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按照上述有关规定回购注 销该部分限制性股票。 七、律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同和药业本次回购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限制性股票 7/ 8 激励计划》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有权就本次回购进行决策, 并已通过 同意本次回购的决议; 公司应就本次回购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 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 注销登记等手续。 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回 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之事项已 经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上述事项尚需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法规 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相关手续。 九、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 4、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8/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