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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同和药业: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19-03-22  

						证券代码:300636     证券简称:同和药业     公告编号:2019-015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同和药业”)
于2019年3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已离职的原激励对象熊红
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8,400股限制性股票及因公司业绩未达到
解除限售条件其余8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435,600股
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 年 7 月 13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订<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时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江西同和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2、2017 年 7 月 13 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订<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1/ 8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并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
表了意见。
    3、2017 年 7 月 14 日至 7 月 24 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
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4、2017 年 7 月 31 日,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订<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
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
     5、2017 年 8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江西同和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
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
对上述议案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均发表了一致同意
的独立意见。
    6、2017 年 8 月 29 日,公司完成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并
发布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公司实际向 82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 129.80 万股。公司
总股本变更为 8,129.8 万股。
    7、2018 年 4 月 18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
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
                              2/ 8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
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8、2018 年 5 月 10 日,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胡六根所
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6,5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
价格为 17.92 元/股。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审核确认,公司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已于 2018 年 6 月
26 日办理完成。
    9、2018 年 7 月 12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
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公司 2017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确定以 2018
年 7 月 12 日为授予日,授予价格为 11.49 元/股,向 3 名激励对象授
予 10.35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同日,公司对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
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及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董
事对上述议案均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聘请的上海市通力
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0、2018 年 7 月 26 日,公司完成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并
发布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实
际向 3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 10.35 万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上市日期为 2018 年 7 月 27 日。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8,139.5 万股。
    11、2018 年 11 月 23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
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
司为 81 名激励对象解除 38.745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对上述
议案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均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
意见。公司聘请的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2、2018 年 11 月 27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
                               3/ 8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为 2018 年 11
月 30 日。
    13、2019 年 3 月 22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届
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同意公司将因公司业绩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及因个人原因已离
职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熊红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合计 444,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同日,独立董事对上述
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时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江西同和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份回购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一)股份回购原因及数量
    由于激励对象熊红玉因个人原因已离职,根据《江西同和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已经失去本次股权激励资格,公司拟对其持有的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8,400股进行回购注销;由于受市场
环境及宏观经济下行影响,公司层面业绩未达到“以2016年的净利润
为基数,2018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5%”的考核目标,公司拟按照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已授予但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的435,600股限制性股票(包括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383,850股,预
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票51,750股)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股份
合计444,000股。
    (二)股份回购价格
    1、离职回购
                               4/ 8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
异动的处理”的规定,鉴于激励对象熊红玉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并失去
本次股权激励资格,公司拟对其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8,4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于2018年5月实施了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1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则公司按照《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在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对首次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为调
整后的授予价格17.67元/股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的利息计算自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至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之日止),为18.24元/股,回购金额为153,216元。
    2、因公司业绩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实施的回购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
限售条件之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三)公司层面业绩考
核要求,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
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
价格为授予价格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鉴于公司于 2018 年 5 月实施了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向全体
股东每 10 股派 1.1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则公司按照《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规定,在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对首次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因此,因公司层面业绩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需实施回购注销的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后的授予价格+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回购的利息计算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至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之日止)=17.67 元/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为 18.24 元/股,回购金额为 7,001,424 元;
    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授予价格+银行同期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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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息(回购的利息计算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至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之日止)=11.49 元/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为 11.65 元/股,回购金额为 602,887.5 元。
     (三)股份回购的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444,000 股,按照目前回购价格
计算,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为 7,757,527.5 元,本次回购款将全部以公
司自有资金支付。
三、预计回购前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表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 81,395,000 股变更为
80,951,000 股。股本结构变化如下: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
    股份性质
                                               回购注销(限制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性股票)(股)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   34,247,106   42.08%             -444,000     33,803,106    41.76%
高管锁定股            158,475      0.19%                           158,475          0.20%
股权激励限售股       1,007,550     1.24%             -444,000      563,550          0.70%
首发前限售股         33,081,081   40.64%                          33,081,081    40.87%
二、无限售流通股     47,147,894   57.92%                          47,147,894    58.24%
三、总股本           81,395,000   100.00%            -444,000     80,951,000    100.00%

四、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及会计处理
     本次回购后,各年回购部分股份影响以前年度管理费用的将在本
年度予以冲回,对之后的年度的管理费用将不再产生影响。本次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
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
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1、经核查,鉴于公司激励对象熊红玉因个人原因离职及公司业
绩未达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业绩考核要求,根据公司《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6/ 8
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2、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回购价格的确定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3、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
票的行为,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会
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4、因公司董事长庞正伟先生之关联人庞兴国先生、董事黄国军
先生本人及关联人姚晓华女士、董事王小华先生、董事蒋慧纲先生本
人及关联人郑晓菊女士属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董
事长庞正伟先生、董事黄国军先生、董事王小华先生、董事蒋慧纲先
生在审议议案时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该议案
的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规定
对此部分股份(即 444,000 股限制性股票)实施回购注销。
六、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监事会认为: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本
次拟对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因个人原因离职及因公司业绩
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失去本次股权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 444,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按照上述有关规定回购注
销该部分限制性股票。
七、律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同和药业本次回购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限制性股票
                               7/ 8
激励计划》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有权就本次回购进行决策, 并已通过
同意本次回购的决议; 公司应就本次回购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
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
注销登记等手续。
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回
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之事项已
经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上述事项尚需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法规
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相关手续。
九、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
    4、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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