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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同和药业: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11-17  

                        证券代码:300636      证券简称:同和药业    公告编号:2020-091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20]2259号文《关于
同意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注册的批复》同意注册,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不超过3.6亿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
年。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60,000,000.00元;
扣除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销及保荐费人民币
4,579,200.00元,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1,578,500.00元,实际募集资
金金额为人民币353,842,300.00元,其中发行费用可抵扣进项税人民
币348,294.34元;考虑可抵扣进项税额之后,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
净额为人民币354,190,594.34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0]第
ZA15815号验资报告。
   二、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规定,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确定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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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金账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授权公司董事长与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存储银行、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支行(以
下简称“建设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以下简称“中
信银行”)及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
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2020年10月30日,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的开户存储情况如下:
序   募集资金专   募集资金专    专户余额
                                                 募集资金用途
号     户开户行     项账户      (万元)
                                            年产 100 吨 7-甲氧基萘满
     中国建设银
                  36050110236             酮、30 吨利伐沙班等原料药及
1    行奉新县冯                 20,626.88
                   100000259              20 亿片(粒)口服固体制剂项
       川支行
                                                   目一期工程
                                            年产 100 吨 7-甲氧基萘满
     中信银行南   81157010130             酮、30 吨利伐沙班等原料药及
2                               15,000.00
     昌朝阳支行     00253091              20 亿片(粒)口服固体制剂项
                                                   目一期工程



     三、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分别与建设银行、中信银行专户情况
     1、甲方已在建设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1”),
账号为36050110236100000259,截至2020年10月30日,专户余额为
20,626.88万元(贰亿零陆佰贰陆万捌仟捌佰元整)。专户1仅用于甲
方年产 100 吨 7-甲氧基萘满酮、30 吨利伐沙班等原料药及 20 亿
片(粒)口服固体制剂项目一期工程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已在中信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2”),
账号为8115701013000253091,截至2020年10月30日,专户余额为
15,000.00万元(壹亿伍仟万元整)。专户2仅用于甲方年产 100 吨 7-
甲氧基萘满酮、30 吨利伐沙班等原料药及 20 亿片(粒)口服固体

                                 2/ 4
制剂项目一期工程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 甲方和建设银行、中信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
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
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
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
和建设银行、中信银行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
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海燕、鄢坚可以随时到建
设银行、中信银行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建设银行、中信银行
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建设银行、中信银行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建设银行、中信
银行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
绍信。
    (五)建设银行、中信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
账单,并抄送丙方。建设银行、中信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
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
建设银行、中信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
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建设银行、中信银行,同时
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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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
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建设银行、中信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
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
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
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
户开立银行或开立帐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的,甲方、建设银行、中信银行、丙方同意自新的《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九)本协议自甲方、建设银行、中信银行、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
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
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失效。
   四、 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0]
第ZA15815号《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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