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和药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1-17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
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
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现对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事项履行
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
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
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
公司本次聘请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核验和确认,截至 2020
年 10 月 31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金额为
7,435.21 万元。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预先投入募投
项目的自筹资金 7,435.21 万元予以置换。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俞初一(签字):
彭丁带(签字):
陈国锋(签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