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和药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2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原
则,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审慎、
客观、公正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庞正伟先生、梁忠诚先生、蒋元森先生、黄国军先生、周
志承先生、胡锦桥先生的相关资料,未发现其有《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
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我们充分了
解了庞正伟先生、梁忠诚先生、蒋元森先生、黄国军先生、周志承先
生、胡锦桥先生的资格条件、经营和管理经验、业务专长等情况,认
为他们具备履行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必须的专业或行业知
识,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他们的任职有利于公司的发展。本次聘
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
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庞正伟先生为
总经理;聘任梁忠诚先生、蒋元森先生、黄国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聘任周志承先生为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聘任胡锦桥先生为财务负
责人。上述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
益的情形。
(本页为《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李国平(签字):
彭以元(签字):
彭昕(签字):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