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和药业:同和药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1-12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
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
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现对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对“年产 100 吨 7-甲氧基萘满酮、30 吨
利伐沙班等原料药及 20 亿片(粒)口服固体制剂项目一期工程”的
实施进度进行调整,是公司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
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
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内容及程序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实施进度事宜。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李国平(签字):
彭以元(签字):
彭昕(签字):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