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和药业: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2022-04-23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
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
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江西同和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远期、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
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利
率、汇率、货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是指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
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和
其他外汇的掉期业务、外汇买卖、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
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
“子公司”)。子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视同公司外汇衍生品
交易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操作
该业务。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二章 外汇及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
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种类及规模,以正
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
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非法套利交易。
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具有相应经营资
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
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
收款预测及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
行存款、借款,外汇衍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
存款或外币付款、存款预测金额,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割日期需
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
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
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
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
的外汇衍生品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
第九条本制度规定外汇衍生品业务的职责范围,具体包括: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机构,按照
权限负责审批外汇衍生品交易年度交易限额。
总经理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的权限范围内,负责外汇衍生品
交易的具体事项决策,负责签署或授权他人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财务总监是外汇衍生品交易的日常管理人员,对公司从事的外汇
衍生品交易进行审核和督导,包括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负责交易风
险的应急处理。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内部审计
部门负责审查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
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条 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方案和额度需遵循相关
规定,决策权限为:
1、单笔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累计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30%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由董事会审议,同时应当由独
立董事及保荐机构(如适用)发表专项意见。
2、对于单笔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累计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30%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如适用)发表专项意见后,还需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四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额度由公司管理层根据财务部门市场
分析情况提出,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并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或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或授权相关子公司负责人签署相
关合同与文件,财务负责人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和管
理,授权期限自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董事会审议外汇衍生品交易等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公司是
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
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
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投资等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应当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提
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衍生品交易履行
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衍生品交易的范围、
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
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衍生品交
易额度。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衍生品交易的,除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1、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
控制情况。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为主要责任人。
2、财务部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主责部门和经办部门,负
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财务总监
为主要责任人。具体职责包括:
(1)负责制定、修订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实施流程。
(2)跟踪外汇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
评估已交易外汇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制定外汇衍生品交易方
案。
(3)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包括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衍
生品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止损
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的风险分析报告。
(4)负责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和外汇市场的研究,外汇市场信息
的收集与报告。
(5)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按照公司证券事务部门提
出的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门提供涉及
外汇衍生品交易信息披露的相关信息资料。
(6)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相应的公司会计政策,确定
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计量方法及核算标准,并在定期报告中对已经开展
的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3、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外汇衍生品交易决策、管理、执行等
工作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相关外汇衍生品交易签署的相
关协议,并对以此为依据进行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必要性提出审核意见。
4、证券事务部门: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的相关要求审核外汇衍生品交易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履行外汇衍
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实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1、财务部门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和利率波动风险为目的,
根据货币汇率和与外币银行借款相关的各种利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
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
2、公司财务负责人对财务部门提出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
进行审核, 并报告公司董事长,由董事长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
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额度内进行审核。
3、财务部门根据经过审批后的交易安排,将相关协议提交公司
董事长,由董事长签署或授权财务负责人签署相关合约。
4、财务部门应对每笔外汇衍生品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
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外
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定期向财务负责人、董事长报告情况,
提交风险分析报告。
5、财务部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经财务负责人审
核确认,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信息保密及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
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
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
互独立,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应
根据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及批准额度内与银行签署的
外汇衍生品交易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银
行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分析,
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公司董事长,董事长经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
令,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
第二十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
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部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
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商讨应对措施,提出切实可
行的解决方案,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内部审计部门应认真履行监
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
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
向董事长报告。
第七章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信息。公司开展外汇
衍生品交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后需披露会议决议公告,同时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披露外汇衍生
品交易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三条 对外汇衍生品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
务部负责保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
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最终修订权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本
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