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和药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7-02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
则》、《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
着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
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现对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对照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资格和条件的
要求,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
条件;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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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
票方案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经营发展
的实际情况和公司发展战略,该方案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
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
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
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关
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针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
票预案>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了公司现状和
战略规划,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
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针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
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
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对于本次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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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金使用计划、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实施的必要性
和可行性、募集资金运用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影响等事项作
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
战略目标,有利于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五、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
独立意见
针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
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考虑了行业发展趋势和公司
发展阶段、战略目标、发展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选
择的品种及其必要性,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适当,定价
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发行方式可行,发行方案公平、合
理,即期回报摊薄填补的具体措施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
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六、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的独立意见
针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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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
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江西
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2年3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
七、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
及其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针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
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及其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
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同时相关主体
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公司关于本次发
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分析、填补回报措施以及相关主体的承诺符
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
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及《关于
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
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
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22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及其填补回报措施和相
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八、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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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
东回报规划>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江西同和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公司法》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
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便于投资
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理念,
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
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因此,
我们一致同意《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
九、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针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
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我们认为,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
股票具体事宜有助于高效、有序地落实好本次发行工作,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决策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相关事宜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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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李国平(签字):
宛 虹(签字):
彭 昕(签字):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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