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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同和药业: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2022-07-02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江西奉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

                论证分析报告




                二零二二年七月


                         1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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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背景

    (一)全球医药行业持续增长,原料药市场增长快速

   随着世界人口总量的增长、社会老龄化程度的提高、人们保健意
识的增强以及疾病谱的改变,人类对生命健康事业愈发重视。同时,
全球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各国医疗保障体制的不断完善,种种因素推
动了全球医药行业的发展,进而带动了全球药品市场的发展。根据
Frost & Sullivan 的统计数据,2020 年全球医药市场规模超过 1.38
万亿美元,2024 年全球医药市场规模预计将超过 1.6 万亿美元,2020
年至 2024 年全球医药市场规模预计将以 4.3%的复合增长率稳健增长,
全球医药行业呈持续增长态势。

   与此同时,得益于全球医药市场规模扩容及仿制药行业的增长,
近年来全球原料药行业市场规模呈快速增长态势。考虑到未来随着化
药专利到期的专利药品品种数量不断增多,仿制药的品种与数量也将
持续上升,将推动仿制药市场份额的进一步提升,带动全球原料药需
求的增长。根据 Transparency Market Research 的数据统计,2020
年全球原料药市场规模达 1680 亿美元,预计 2021-2031 年全球原料
药市场将以 6.4%的年均复合增长率增长,至 2031 年市场规模将达
3324 亿美元。

    (二)仿制药行业快速发展,原研药专利集中到期

   由于仿制药的品质不逊于原研药,且价格低廉,故在第三世界国
家备受推崇,发达国家也通过各种形式扶持仿制药产业,以提高药品
的可及性并降低公众医疗和社保体系的支出。根据 Evaluate Pharma
数据显示,2019 年至 2026 年,全球约有 3000 亿美元原研药(如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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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类、列汀类、列净类等新慢病重磅品种)陆续专利到期,原研药的
大规模专利到期对仿制药引入的市场影响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专利
药的大量到期,尤其是许多“重磅炸弹”专利药物的到期,全球仿制
药市场将迎来快速发展,同时也将增加相关特色原料药和医药中间体
的市场需求,并对原料药企业的研发、创新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

    (三)全球原料药行业重心迁移,我国原料行业快速崛起

   受全球医药市场快速发展的推动,在药品价格竞争激烈的背景下,
出于成本控制的考虑,原料药和中间体产业有向具有成本优势的发展
中国家转移的需要。而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由于具有较好原料药
和中间体的技术基础,成为承接全球原料药转移的重点地区。

   成本优势是我国原料药行业得以迅速发展并占领全球市场的核
心竞争力之一。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我国原料药和中间体生产的成
本优势具有整体性的特征,不仅体现在原辅料、劳动力、制造设备、
土地购置和厂房建造等硬性生产要素的较低投入,还体现在管理以及
营销等软性经营要素方面的较少支出。国内企业的上述成本优势,与
国内基础化工产业的相对成熟、劳动力供应的相对丰富以及常规制药
设备的配套齐全等因素一起,构成了我国原料药和中间体产业参与全
球市场竞争的核心竞争力。

   我国原料药市场近年来产量和销量均不断增长,根据国家统计局
的数据显示,2020 年,我国化学药品原药产量为 273.4 万吨,同比
增长 2.7%,2021 年,我国化学药品原药产量为 308.6 万吨,同比增
长 12.87%。

    (四)国内产业政策支持

   医药产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国家对医药产业尤其是化学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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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的支持力度不断将强,工业与信息化部《医药工业“十四五”发
展规划》中提出,支持企业整合科技资源,围绕药品生产的关键技术、
核心装备、新型材料开展攻关,开发和转化应用一批先进技术,重点
提升新型生物药生产技术、原料药创新工艺等;巩固原料药制造优势,
加快发展一批市场潜力大、技术门槛高的特色原料药新品种,大力发
展专利药原料药合同生产业务,促进原料药产业向更高价值链延伸;
培育发展一批优秀企业、优秀园区,在具备资源与环境承载能力的区
域,建设一批高标准原料药集中生产基地。

   2021 年 10 月 29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
《关于推动原料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改产业〔2021〕
1523 号)提到,大力发展特色原料药和创新原料药,鼓励优势企业
做大做强,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
持创新驱动,强化系统观念,补齐技术装备短板,加快绿色低碳转型,
推动布局优化调整,培育国际竞争新优势,构建原料药产业新发展格
局,夯实医药供应保障基础。这对我国原料药格局将产生积极影响,
推动原料药生产主体集中、区域集聚,在布局调整中提升产业综合竞
争力。

    (五)环保监管趋严,利好环保优质企业

   随着国家及地方主管部门对原料药制剂厂环保标准、质量要求日
趋严格,企业在生产运营、环保治理方面的成本不断提高,使得行业
门槛不断提高。因此,重视环保投入、拥有丰富环保管理经验的企业
能更好地适应趋严的监管环境,因而具有更为稳定、可靠的产品供应
能力,也更有利于争取到满足产品出口国药政部门的标准和质量要求,
并通过客户的现场审计,成为客户的合格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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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目的

    (一)顺应行业发展,满足原料药产品日益增长的市场需求

   得益于全球医药市场规模扩容及仿制药行业的增长,近年来全球
原料药行业市场规模呈快速增长态势。公司深耕原料药行业多年,凭
借过硬的技术实力、丰富的产品供应、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经验丰
富的营销团队及完善的售后服务,原料药产品销售规模近年来一直保
持增长,受限于产能限制,部分产品显现出供不应求态势。本项目的
实施缓解了公司部分产品的产能瓶颈,可以更好地满足国内外客户需
求,有利于提升公司产品市场占有率和市场影响力,顺应了行业发展
趋势,满足了原料药产品日益增长的市场需求。

    (二)丰富产品种类,拓展产品矩阵,深化产品结构

   由于仿制药在药效和价格方面所具有的优势,近些年仿制药市场
规模增长较快,其中原研药的专利到期对仿制药的引入也起到了积极
作用。新型仿制药的生产和销售均对配套原料药的及时生产和销售提
出了要求,仿制药上市准备一般在原研药专利到期前 6-10 年开始进
行布局,前期准备包括项目评估、产品研发、验证批生产、稳定性研
究、cGMP 建设、仿制药申请等一系列工作。作为原料药供应商,争
取尽早攻克原料药的仿制工艺,第一时间向下游客户提供高质量的原
料药产品,才能抢占先发优势,在研发阶段就成为其合格供应商和长
期合作伙伴,占据市场先机和大量市场份额。因此,提前进行新品种
原料药产品研发、工艺开发、生产储备的能力已成为原料药企业的核
心竞争力之一。

   公司目前已经形成了较为丰富的产品梯队,包括成熟产品和储备
产品,公司成熟产品包括瑞巴派特、加巴喷丁、醋氯芬酸、塞来昔布、
坎地沙坦等,同时公司已经完成了包括募投产品在内的数十个系列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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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药和中间体的研发,随着目标药物专利的陆续到期、上市,以及仿
制药的陆续申报及批准,即可实现规模化销售,因此提前进行储备产
品的布局迫在眉睫。

   公司拟通过本次募投项目的建设及运营,深化公司主业,通过不
断推出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的新产品,丰富产品种类,拓展产品矩
阵,深化产品结构,积极拓宽公司的业务链和与下游客户的合作范围,
以帮助公司在全球医药市场树立良好的形象和口碑,为公司未来的发
展和业绩增长提供有力保障。

    (三)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为公司和投资者带来较好的投资回报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成一方面有利于丰富公司产品种类,
扩大产品产能,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另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公司的品
牌价值,强化品牌优势,进一步提升公司在特色原料药的市场占有率
和市场认可度。随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逐步建成投产,公司的盈
利能力和经营业绩将会有所提升,为公司和投资者带来较好的投资回
报。

    (四)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公司所处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所需技术具有研发周期长、
投资大、审批流程长等特点。本次发行完成后,将降低公司资产负债
率,优化资本结构,改善流动性指标,降低公司财务风险与经营风险,
提高公司抵抗风险的能力,有助于公司专注长期战略目标,以更好地
应对未来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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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品种

   公司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系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本次发行
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二、本次发行证券的必要性

   银行贷款的融资额度相对有限,且将会产生较高的财务成本。若
公司后续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完全借助银行贷款,一方面将会导致公司
的资产负债率攀升,加大公司的财务风险,另一方面较高的利息支出
将会侵蚀公司整体利润水平,降低公司资金使用的灵活性,不利于公
司实现稳健经营。

   股权融资具有较好的规划及协调性,能够更好地配合和支持公司
战略目标的实现,选择股权融资能使公司保持较为稳定资本结构,可
以增大公司净资产规模,减少公司未来的偿债压力和资金流出,降低
公司财务风险,提升公司融资能力,也为公司日后采用多方式融资留
下空间。

   随着公司经营业绩的快速增长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陆续实施,
公司有能力消化股本扩张对即期收益的摊薄影响,保障公司原股东的
利益。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公司的总资产及净资产规
模均相应增加,进一步增强资金实力,为后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同
时,促进公司的稳健经营,增强抵御财务风险的能力。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是必要且适合公司现阶
段选择的融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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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证券
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
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境内法人、
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
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
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
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超过 35 家,均以现金认
购。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
应的资金实力。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均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合规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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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原则及依据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
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

    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通过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若国家法律、法规对此有
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最终发行价格由董事会根据
股东大会授权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
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则与本次发行的保
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送现金红利、送红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
具体调整方式如下(假设调整前发行底价为 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
本数为 N,每股派送现金红利为 D,调整后发行底价为 P1,保留小数
点后两位):

    ①派送现金红利:P1=P0-D;

    ②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③派送现金红利和送股或转增股本同时进行:P1=( P0-D)( 1+N)。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
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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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发行定价方法和程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管理办法》、
《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
版)》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将相关公告在交易所网
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并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
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等均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规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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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发行人本次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方式募集资金,符合
《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非公开发行证
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2、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
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
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二)公司不存在违反《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
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
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
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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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重大违法行为。

    (三)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
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四)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
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2020 年修订)》的相关规
定:

    1、上市公司应综合考虑现有货币资金、资产负债结构、经营规
模及变动趋势、未来流动资金需求,合理确定募集资金中用于补充流
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规模。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董事会确定发行
对象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
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
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 30%;对于具有轻资产、
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超过上述比例的,
应充分论证其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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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超
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30%。

     3、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
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 18 个月。前次
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
可不受上述限制,但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 6 个月。前次募集资金
包括首发、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
先股和创业板小额快速融资,不适用本条规定。

     4、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
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
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五)本次发行符合《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
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规
定

     经自查,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
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
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综上所述,公司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且不存在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发行方式亦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行方式合法、合规、可行。

     二、本次发行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董
事会决议以及相关文件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
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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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股票方案仍需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根据有关规定,本次发行方
案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综上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发行
方式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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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 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经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
发行方案的实施将进一步增强公司资本实力,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提
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将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全体
股东将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按照同股同权的方式
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大会将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作
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同时,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
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已经过董事会审慎研究,
认为该发行方案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及相关
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同时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将在股东大会上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
平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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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节 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
                       补的具体措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
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以及
《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
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要求,为保障中小投
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
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具体分析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
论证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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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节 结论

    综上,公司本次发行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公
平、合理,本次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经营
业绩,降低公司财务风险,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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