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和药业:同和药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7-16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
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
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现对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提前赎回“同和转债”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同和转债”提前赎回权的行使及赎回价
格的确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募
集说明书》中关于有条件赎回条款的规定,同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
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一
致同意公司按照可转债面值(人民币 100 元)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
格赎回在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同和转债”。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李国平(签字):
宛 虹(签字):
彭 昕(签字):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