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和药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1-13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江
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
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
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
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相关事项进行
调整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暂缓授予部分授予价格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
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
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暂缓授
予部分授予价格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
二、关于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
1、根据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暂缓
授予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1 月 13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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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中关于本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
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
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
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提供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
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
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确定 2023 年 1 月 13 日为暂缓授予部分的授
予日,向姚晓华女士授予 7.44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7.79 元
/股。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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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李国平(签字):
宛 虹(签字):
彭 昕(签字):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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