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和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独立意见2023-04-24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以及《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制度规定,我们
作为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事前审阅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
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审阅,我们一致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
称“立信”)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具有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
经验。因此,对公司续聘该会计师事务所表示事前认可,同意将本议
案提交至董事会审议,并提请董事会将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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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李国平(签字) :
宛 虹(签字):
彭 昕(签字):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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