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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超频三: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2-01  

						   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在认真审核相关材料后,基于客观、独立、公正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的独立意见

    公司层面 2017 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授予的 112 名激励对象个人业绩
考核结果均为“良好”及以上,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等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
限售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且公
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
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符合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中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
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关
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上述
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
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 112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 159.03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


    二、关于为银行授信额度提供补充抵押担保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公司以部分自有房产为超频三向平安银行申请的 1.5 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提
供补充抵押担保、以持有圣比和 49.5%股权为超频三向华夏银行申请的部分综合
授信额度提供不超过 6,000 万元的补充抵押担保事项均系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
和日常经营的需要,其担保行为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关于为银行授信额度提供
补充抵押担保的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以上补充抵押担保事项。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窦林平                     吴小员      宫兆辉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