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频三: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2-18
股票代码:300647 股票简称:超频三 公告编号:2018-149
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
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
者”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非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 12 月 18 日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天安数码城 4 栋 B 座 7 楼公司
会议室。
3、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12 月 17 日—2018 年 12 月 18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18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18 年 12 月 17 日 15:00-2018 年 12 月 18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杜建军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8、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12 月 01 日在《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关于召开 2018 年第六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
地点、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出席对象、会
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投票规
则、大会联系方式等相关事项。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60,821,000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 份的 67.5773%。其 中:通过 现场投票 的股东 8 人,代表 股份
160,821,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7.577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00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
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了会议通知中的各项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
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0,82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该项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0,82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该项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朱永梅律师、邬克强律师现
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 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会
议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