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频三: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2019-04-25
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
独立董事,在认真审核相关材料后,基于客观、独立、公正的立场,现就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以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237,980,908
股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15 元(含税),合计
派发现金 3,569,713.62 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经审议,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预案不存在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有
关规定的情形,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
营和健康发展,公司董事会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因此,同意公司董事会的利润分配方案,并请董事会将上述议案提交至公
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董事会编制的《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有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
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三、关于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董事会编制的《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
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建设、运行及监督情况。
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四、关于续聘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董事会拟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
度审计机构,经核查,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
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
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
审计意见。我们已对公司《关于续聘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事
前审核,并同意将其提交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2、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
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
地发表了审计意见。同意继续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并请董事会将上述议案提交至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
五、关于 2019 年度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制定《2019 年度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方案》的程序合法、合规,方案内容综合考虑了同行业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水平及考核要求,并结合了公司实际情况,是合理有效的,我们一致同
意公司 2019 年度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安排,并同意将其提交公
司至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
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
规定的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
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不存在与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已按照对外担保及关联交易的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了审批和决策程序,不存在违规对外
担保的情形,不存在通过对外担保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
的情形。
七、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暨关联担保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申请银行授信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部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杜建军
先生、刘郁女士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关联担保事项,公司事前向我们提交了
相关资料,我们进行了事前审查,我们认为该事项是为了解决公司经营发展的资
金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将其提交至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2、独立意见
本次申请银行授信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部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杜建军
先生、刘郁女士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缓解了公司经营发展所
需的资金压力,符合上市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
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 2018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计提依据充分,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等规定。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九、关于减少对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出资额的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减少对中咨超频三智慧城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
(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出资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
程》等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减少对中咨超频三智慧城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深圳)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的出资额事项。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窦林平 吴小员 宫兆辉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