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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超频三: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9-22  

                           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在认真审核相关材料后,基于客观、独立、公正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
予数量、授予价格的调整,是根据公司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情况而进行的,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情形,履行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17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授予价格调整的事项。

    二、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公司层面 2019 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授予的 2 名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
核结果均为“良好”及以上,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等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的
解除限售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
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
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符合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中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
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
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 2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 81 万股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

    (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
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窦林平                     吴小员      宫兆辉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