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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超频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21-04-30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470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同意,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频三”、“公司”或“发
行人”)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0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8.96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6,880 万元,扣除
发行费用总额人民币 4,956.83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1,923.17 万
元。上述募集资金于 2017 年 4 月 26 日全部到账,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 ZI10536 号《验证报告》”。公
司聘请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事项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 2019 年 12 月 20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 2020 年 1 月 6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并经 2020 年 2 月 18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
2020 年 3 月 24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订。2020 年 3 月 24
日,公司与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盛证券”或“本保荐机构”)
就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签订保荐协议,聘请国盛证券担任公司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同时承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
作。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已满。国盛
证券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
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将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
任何质询与调查。

    (三)本机构及个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 1589 号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868 弄保利 one56 1 号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          周军
联系人              杨涛、夏跃华
联系电话            021-38124105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上市公司名称        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647
注册资本            430,618,755 元
注册地址            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黄阁坑社区腾飞路 9 号创投大厦 3602
主要办公地址        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黄阁坑社区腾飞路 9 号创投大厦 3602
法定代表人          杜建军
实际控制人          杜建军、刘郁、张魁
联系人              王军
联系电话            0755-89890019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7 年 5 月 3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国盛证券在承接持续督导期间,主要工作包括:

    (一)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并履行做出的承诺;
    (二)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三)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
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

    (四)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五)结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则,对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六)对公司进行定期现场检查,对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访谈,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七)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
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公司自上市以来进行过一次保荐机构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于 2017 年 5 月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公司聘请广发证券担任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

    2020 年 1 月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2020
年 3 月公司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修订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2020 年 3
月 24 日,公司与国盛证券就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签订保荐协议,
聘请国盛证券担任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同时承接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自 2020 年 3 月 24 日起保荐代表人由广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汪柯、陈运兴变更为国盛证券杨涛、夏跃华。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工作。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要求进行
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并根
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
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按照相关规定和与公司的约定履行各
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审阅公司公告及定期报告,本保荐机构认为,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
间,公司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
司已披露的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内容完整,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的要求。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本保荐机构承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之前,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并将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募集资金专户销户。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遵照募集资金监管
协议进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并进行了充分的信
息披露,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不存在重大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此页无正文,为《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杨 涛                      夏跃华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徐丽峰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