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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超频三: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5-28  

                        证券代码:300647             证券简称:超频三        公告编号:2021-053

                      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
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
者”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非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05 月 28 日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岗区腾飞路创投大厦 36 楼公司会议
室。

       3、网络投票时间 : 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2021 年 05 月 2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 年 05 月 28 日上
午 9:15 至 2021 年 05 月 28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 杜建军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8、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05 月 13 日在《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
地点、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出席对象、会
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投票规
则、大会联系方式等相关事项。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211,457,032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49.105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204,484,14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7.486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6,972,88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619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46,874,264 股,占上市
公 司 总股份的 10.8853%。其中:通过现 场投票的股东 4 人 ,代表股份
39,901,37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9.266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6,972,88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6193%。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
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了会议通知中的各项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
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 <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1,447,9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7%;
反对 9,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3%;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865,1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06%;反
对 9,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4%;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该项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朱永梅律师、邬克强律师现
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 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
议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0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