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频三: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25
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
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核相关材料后,基于客观、独立、公正的立场,现就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
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调整后的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创业板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本次发
行方案的调整系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作出,调整后的方案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调整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果的独立意
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
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照公司提供的相关
材料,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程序合法合规,竞价结果真实有效。我们一致同意公
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果。
三、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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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确认竞价结果
后及时与 6 名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
同意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四、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6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募集说明书》。
五、关于更新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独立意
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更新后的公司《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预案(修订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更新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预案。
六、关于更新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
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更新后的公司《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
规划、财务状况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实施的背景和必要性,本次发行对
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
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以及本次
发行对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更新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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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
七、关于更新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
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更新后的公司《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更新公司 2022 年度以简
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八、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
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基于本次发行方案的调整对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中涉及募集资金总
额、发行股份数量的部分内容进行了相应修订,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
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
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
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宫兆辉 杨文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