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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超频三: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2-05-23  

                        证券代码:300647             证券简称:超频三          公告编号:2022-067

                    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披
露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司聘请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担任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
公司与原保荐机构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盛证券”)以及存放募集
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国盛证券未完成的持
续督导工作由中泰证券承接。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570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注册 申请。公司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股)
73,816,143 股,发行价格为7.1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29,999,906.74 元,
扣除相关 发行费 用(不 含税) 人民币5,754,716.97 元,募 集资金 净额为 人民币
524,245,189.77 元。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4月16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资金到
账情况已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众环验字(2021)1100013
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发生更换,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
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超频三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时,为了保证募集资金督导工作的
正常进行,公司与中泰证券以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龙岗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开设了两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
金的存放和使用实行专户管理。截至 2022 年 5 月 10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
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开户
               开户银行                 账号                余额            备注
主体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5G散热工业
                               4000109819100320668       11,051.07
公      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                                              园建设项目
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补充流动资金
                           4000109819100320544             12.73
        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                                             项目结余利息
合计              -                      -               11,063.80            -

       注: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同意公司在保
证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实施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

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截至2022年5月10日,

尚有2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

       丙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账号分别为
4000109819100320544、4000109819100320668,截止 2022 年 5 月 10 日,专户余额
分别为 12.73 万元、11,051.07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刚、常乐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
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保荐代
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
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
信。

       5、乙方按月(每月3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
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
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
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
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
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
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
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
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