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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超频三: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2-07-05  

                        证券代码:300647            证券简称:超频三         公告编号:2022-082

                     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187号),同意深圳市超频三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注
册申请。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6,702,269 股,
发行价格为7.4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9,999,994.81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
(不含税)人民币4,929,245.28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5,070,749.53元。募集
资金已于2022年6月22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资金到账情况已经中审亚太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审亚太验字(2022)000039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的规定,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及控股孙公司圣比和(红
河)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比和新能源”)分别在平安银行深圳中心城支
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

    2022年7月5日,公司及圣比和新能源分别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 募 集资金四方监管 协议》 。截至 2022 年 6月 29日,本次发行 募集资 金总额
199,999,994.81元,扣除尚未支付且不含税的承销及保荐费,专项账户到账金额
196,811,315.56元,具体如下:

                                                                       募集资金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账号           金额(元)
                                                                         用途
             平安银行深圳中心城                                        锂电池正
   公司                           1545 9352 8300 76   196,811,315.56
                   支行                                                极关键材
                                                                       料生产基
 圣比和      平安银行深圳中心城
                                  1503 6203 0100 85         0          地建设一
 新能源            支行
                                                                       期子项目
   合计              -                   -            196,811,315.56      -


   注1:募集资金专户金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系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注2:平安银行深圳中心城支行是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下级支行,由于下级

支行没有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权限,因此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银行为上级分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丙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刚、常乐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
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保荐代
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
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
信。

    5、乙方按月(每月3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
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
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
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
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
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
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
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
效。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圣比和(红河)新能源有限公司

    乙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丙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该专户
仅用于锂电池正极关键材料生产基地建设一期子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
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刚、常乐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
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保荐代
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
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
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3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
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
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
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
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
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
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各方同意
自新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10、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
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