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瑞股份: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2018-11-14
证券代码:300655 证券简称:晶瑞股份 公告编号:2018-119
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推进公司整体战略顺利
实施并结合公司目前业务发展实际情况,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拟将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销售技术服务中心项目”的实施地点由苏州、深圳、重
庆变更为苏州和成都。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
地点的议案》,同意上述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变更。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
地点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可实施,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本次变更
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构成关联交易,无需向有关部门履行报批或备案程序。现将
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核准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581 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2,206.25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6.92 元,募集资金总
额人民币 15,267.25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2,996.38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12,270.87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17 年 5 月 17 日划入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苏州平江支行开设的指定账户(账号:1102020429000868559)。大华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已于 2017 年 5 月 17 日对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
[2017]000324 号)。
根据《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
明书》(以下简称“招股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募集资金将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计划投资规模 募集资金使用量
超净高纯试剂、光刻胶等新型精细
1 19,960 5,937.16
化学品的技术改造项目
2 研发中心项目 2,950 1,336.99
3 销售技术服务中心项目 4,025 1,824.20
4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7,000 3,172.52
合计 33,935 12,270.87
二、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情况及原因
1、本次拟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情况
公司拟对前述“销售技术服务中心项目”的实施地点进行部分变更,具体如
下:
项目名称 变更前实施地点 变更后实施地点
销售技术服务中心项目 苏州、深圳、重庆 苏州、成都
2、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原因
“销售技术服务中心项目”的建设旨在拓展公司的产品销售区域,进一步提
高公司产品市场份额,拉动公司销售收入的快速提升。根据公司目前业务的实际
发展需求,以及公司拟在四川省眉山市投资建设“新建年产8.7万吨光电显示、
半导体用新材料项目”的实际情况,为配合该项目未来的市场开拓和客户开发,
公司拟将“销售技术服务中心项目”的实施地点由苏州、深圳、重庆变更为苏州
和成都,以更好地推进公司整体战略的顺利实施。
三、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和募集资金的投入
总金额,亦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实施方式,不属于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
更。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投资收益造成实质性的
影响;公司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将严格遵
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
用的合法、有效。
四、相关审核程序
1、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变更募投项目实施
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销售技术服务中心项目”的实施地点由苏州、深圳、
重庆变更为苏州和成都。
2、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
点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是基于公司发展
战略和实际生产经营需要进行的决策,有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提
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使用的有关规定。同意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3、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符合公
司发展的战略需求,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未改变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实施方式,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
施地点的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因此,同
意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4、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查阅了公司的
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以及公司招股说明书、募集
资金专户的银行对账单等资料,并与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交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变更已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监事会、
独立董事亦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
定的要求。
(2)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是根据公司的客观实际情况作出的,
仅涉及实施地点部分变更,募集资金仍然用于原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中的内容,未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对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变更。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