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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晶瑞股份: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2-28  

						证券代码:300655           证券简称:晶瑞股份        公告编号:2018-132


                      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
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8年12
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上予以公告,所有议案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告中列明,相
关议案内容均已依法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1)现场
会议于2018年12月27日下午14:30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吴天舒
先生主持;(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2018年12月27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2月26日下午15:00至2018年12月27日下午15:00期
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7人,代表股份数88,272,690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294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1人,
代表股份数71,512,3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226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
人,代表股份数16,760,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0683%。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提请审议的以下4项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具体表
决结果如下:

    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8,175,3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8897%;反对97,38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8,175,3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8897%;反对97,38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8,175,3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8897%;反对97,38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8,175,3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8897%;反对97,38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18,048,2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4633%;反对97,3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536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曾丽璇、马珍燕


    3. 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本次
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
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