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瑞股份: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2019-01-04
证券代码:300655 证券简称:晶瑞股份 公告编号:2019-004
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第一届监事会任
期已届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决定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监事会
换届选举,有关换届选举的会议召开及审议情况如下:
公司监事会于 2019 年 1 月 3 日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提名常磊先生、陈霞女士为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上述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简历详见附件。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监事候选人尚需提交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在股东大会选举
通过后,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 1 名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二届监
事会,第二届监事会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第二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中,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的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常磊先生原为公司副总经理,鉴于其同时
担任公司全资子公司眉山晶瑞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眉山晶瑞”)的执行
董事职务,为保证其更为有效地履行在眉山晶瑞的岗位职责,常磊先生申请 于
2018 年 12 月 28 日辞去副总经理职务,辞职后仍在公司任职及继续担任眉山晶瑞执
行董事的职务。考虑到常磊先生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较为熟悉,根据实际情
况,监事会提名常磊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常磊先生辞
去副总经理职务后至今未买卖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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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监事会监事就任前,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监
事仍将继续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履行监
事义务和职责。
公司第一届监事会主席徐成中先生、监事肖毅鹏先生在第二届监事会选举产生
后,将不再担任公司监事的职务,也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徐成中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5,276,63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48%,肖毅鹏先生未持
有公司股份。
上述监事离任后,其股份变动将严格遵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
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并继
续履行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公告书》中所作出的关于股份限售、股份减持等相关承诺。
公司及监事会对徐成中先生、肖毅鹏先生任职期间为公司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
地感谢!
特此公告。
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9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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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1、常磊先生:男,1966 年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1988 年
7 月至 1994 年 11 月,在吴县农药厂任职,担任质检科长、项目办主任等职务;
1994 年 12 月至 2011 年 4 月,在苏州瑞红电子化学品有限公司担任质量部长、技术
部长、总工程师、总经理等职务;2011 年 5 月至 2013 年 7 月,在苏州市电子材料
厂有限公司担任副总裁职务;2013 年 7 月至 2016 年 7 月,在本公司担任总经理;
2018 年 5 月至今,担任眉山晶瑞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6 年 7 月至 2018
年 12 月,在本公司担任副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常磊持有公司股份 1,421,482 股;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
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
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
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陈霞女士:女,1972 年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1993 年
7 月至 1996 年 7 月,在苏州瑞红电子化学品有限公司任职质量部化验员。1996 年 8
月至 2011 年 3 月,在纳尔科工业服务(苏州)有限公司任职质量部质量工程师、
EHS 专员;2011 年 4 月至今,在本公司先后担任安环部部长、品管部部长、资材
部总监等职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陈霞持有公司股份 50,765 股;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
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
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
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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