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瑞股份: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06-02
证券代码:300655 证券简称:晶瑞股份 公告编号:2020-100
债券代码:123031 债券简称:晶瑞转债
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李虎林
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4 号)核准,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3 亿元。公司根据发行方案已经实际向特
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0,779,734.00 股,发行价格为
人民币 27.83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299,999,997.22 元,扣除承销费、保荐
费人民币 11,000,000.00 元后,实际到账金额为人民币 288,999,997.22 元。上述募
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5 月 19 日划入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平江支
行开设的指定账户(账号:1102020429200601516)。上述资金到账情况已经天职
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职业字[2020] 27058 号《验资报告》
验证。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合作协议》的签署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
开立及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载元派尔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甲方二”、“载元派尔森”)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
道前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一”)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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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合作协议》;公司与中国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二”)及国信证券签署了《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合作协议》;公司、载元派尔森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渭南华州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三”)及国信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合作协议》;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
“乙方四”)及国信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合作协议》。上述
“甲方一”及“甲方二”可合称为“甲方”,上述“乙方一”、“乙方二”、“乙
方三”及“乙方四”可合称为“乙方”。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截至 2020 年 5 月 21 日)如下:
序 募集资金专项账 募集资金专项
户名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募集资金用途
号 户开户银行 账户余额(元)
支付本次交易(注 1)中
的现金对价、重组相关
中国工商银行股
苏州晶瑞化学 费用、上市公司补充流
1 份有限公司苏州 1102020429200601516 188,999,997.22
股份有限公司 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
平江支行
以及载元派尔森 NVP 项
目
中国民生银行股
苏州晶瑞化学 上市公司补充流动资金
2 份有限公司苏州 631885057 50,000,000.00
股份有限公司 及偿还银行贷款
分行营业部
载元派尔森新 中国农业银行股
3 能源科技有限 份有限公司渭南 26510101040015496 0 载元派尔森 NVP 项目
公司 华州区支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
苏州晶瑞化学 上市公司补充流动资金
4 限公司苏州分行 512902842010602 50,000,000.00
股份有限公司 及偿还银行贷款
干将路支行
注 1:本次交易指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载元派尔森 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
(下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1、(1)甲方一应当将本次交易之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配套资金集中存放
于募集资金专户。甲方一已在乙方一下属平江支行开设专户(户名:苏州晶瑞化
学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1102020429200601516,以下简称“专户一”),截至
2020 年 5 月 21 日,专户一余额为 188,999,997.22 元。该专户仅用于支付本次
交易中的现金对价、重组相关费用、上市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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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元派尔森 NVP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一应当将本次交易之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配套资金集中存放于
募集资金专户。甲方一已在乙方二下属民生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开设专户(户名:
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账号:631885057,以下简称“专户二”),截至
2020 年 5 月 21 日,专户二余额为伍仟万元。该专户仅用于上市公司补充流动资
金及偿还银行贷款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甲方一应当将本次交易之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配套资金集中存放于
募集资金专户。载元派尔森已在乙方三开设专户(户名:载元派尔森新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账号:26510101040015496,以下简称“专户三”),截至 2020 年 5
月 21 日,专户三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载元派尔森 NVP 项目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甲方一应当将本次交易之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配套资金集中存放于
募集资金专户。甲方一已在乙方四开设专户(户名: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512902842010602,以下简称“专户四”),截至 2020 年 5 月 21 日,专
户四余额为伍仟万元。该专户仅用于上市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募集
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甲方制订
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3、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及主承销商,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相关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
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乙方在协议项下的监管工作仅为配合丙方指定人员对募集资金专户进行调
查与查询,并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其所需的有关募集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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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对账单及支付凭证复印件)。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王帅、徐巍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本次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通
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按本协议第十二条记载的丙方地址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集资
金净额 10%(以较低者为准),甲方、乙方应当在当日 17:30 之前以按本协议第
十二条记载的丙方地址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向丙方提供专户的支
付凭证复印件/扫描件及对账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
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
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
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在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
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即构成违约,因此而给其他方造成
任何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
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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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备查文件
1、公司、载元派尔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
州道前支行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合作协
议》;
2、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
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合作协议》;
3、公司、载元派尔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
南华州区支行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合作
协议》;
4、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合作协议》;
5、《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0]27058 号)。
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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