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瑞电材:2021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法律意见书2021-09-24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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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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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法律意见书
致: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称“《可转债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晶瑞电子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晶瑞转债”2021 年第一
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一并予以公告,并
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可转债实施细则》、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
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及公司《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以下简称“《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有关事项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参加了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现就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的召开及表决等情况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在巨潮
资讯网上予以公告。通知公告中列明了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及表决方式、
审议的事项、债权登记日等内容。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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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可转债实施细则》及
《募集说明书》《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经核查本次会议的会议登记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的“晶瑞转债”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共计 2 人,均以通讯表决方式参会,代表的有表决权的“晶瑞转债”总张数
为 1,780 张,代表的“晶瑞转债”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共计 178,000 元,占本次会议
债权登记日“晶瑞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 0.3343%。
(二)除上述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
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均具备参加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可转债实施细则》及《募集说明书》《会
议规则》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就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 1 项议案进行了投票
表决。
(二)根据对投票结果所作的清点,本次会议审议的 1 项议案获得通过,其表决
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投票结果:同意 1,780 张债券,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债券总
数的 100.0000%;反对 0 张债券,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债券总数
的 0.0000%;弃权 0 张债券,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
0.0000%。
参加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会议的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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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可转债实施细
则》及《募集说明书》《会议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
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可转债实施细则》及《募集说明书》《会
议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 以 下 无 正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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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签章页)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 宏
签名:
经办律师: 薛 莲
签名:
经办律师: 李 浩
签名:
日期: 2021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