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晶瑞电材: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晶瑞转债回售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2021-09-30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晶瑞转债”回售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晶瑞电
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
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以下简称“晶瑞转债”,债券代码“123031”)回售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
具体情况如下:

    一、“晶瑞转债”上市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687号”文核准,公司于2019
年8月29日公开发行了185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1.85
亿元。

    本次可转债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1.85亿元,扣除与本次可转债发行相关的发
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051.20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华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19]000357号”《验
证报告》。

    “晶瑞转债”于2019年9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晶瑞转债”的存续
起止日期为2019年8月29日至2025年8月28日。

    二、“晶瑞转债”回售事项

    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9月23日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21年第一
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为了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公司拟增加市场更为紧迫需要、盈利能力更强的
半导体光刻胶产品产能,受建设场地限制,同时拟终止“新建年产8.7万吨光电


                                    1
显示、半导体用新材料项目”中部分项目,不再建设硝酸、氢氟酸、显影液、剥
离液、蚀刻液等产品生产线,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扣除已签合同但尚未付款金额
1,351.35万元后的余额4,500万元(最终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息余额为准)
以向眉山晶瑞进行财务资助的方式全部投入“年产1200吨集成电路关键电子材料
项目”,变更项目涉及的总金额占该项目募集资金总额的33.45%。“新建年产8.7
万吨光电显示、半导体用新材料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拟由2021年6月
30日调整为2022年12月31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公布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1-12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8.3.7
条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
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晶瑞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具体
内容如下:“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
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以面值加上当期应
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债。在上述情形下,可转债持
有人可以在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在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
附加回售权。”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附加回售条款中利息计算方法,确定利率为
1.0%(“晶瑞转债”第三年,即2021年8月29日至2022年8月28日的票面利率),计
息日为2021年8月29日至2021年10月12日(算头不算尾),利息为0.121元/张(含
税),回售价格为100.121元/张(含息、税)。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晶瑞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
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
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100.097元/张;对于持有“晶
瑞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FII),免征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100.121
元/张;对于持有“晶瑞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人,公司对当期可转债利息不代
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100.121元/张。


                                    2
    “晶瑞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晶瑞转债”。 晶瑞转债”
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三、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晶瑞转债”本次回售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同时,公司本次可转债募投项目
变更,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晶瑞转债”回售事
项无异议。




                                   3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晶瑞转债”回售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庞海涛            徐   巍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9 月 29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