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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晶瑞电材: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2-02-17  

                        证券代码:300655            证券简称:晶瑞电材        公告编号:2022-020

债券代码:123031            债券简称:晶瑞转债

债券代码:123124            债券简称:晶瑞转 2




                    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4 号),晶瑞电子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5,810,032 股,发

行价格为 41.48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241,000,127.36 元,扣除发行费用(承销保

荐费、律师费、会计师费、印花税、证券登记费及材料制作费)6,832,366.59 元

(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34,167,760.77 元。上述募集资

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

(天健验〔2022〕32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合作协议》的签署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
开立及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之一”)、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江苏阳恒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1
          “江苏阳恒”、“甲方之二”)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乙
          方之一”)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丙方”)
          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合作协议》;公司、江苏阳恒与宁波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苏州东吴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之二”)及国信证券签署了《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合作协议》;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
          简称“乙方之三”)与国信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合作协议》。

               注:上述“甲方之一”及“甲方之二”可合称为“甲方”,上述“乙方之一”、“乙方之

          二”及“乙方之三”可合称为“乙方”。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截至 2022 年 1 月 27 日)如下:

序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募集资金专项
        户名                            募集资金专项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号                      开户银行                            账户金额(元)
                                                                              阳恒化工年产 9 万吨超大规模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晶瑞电子材料                                                             集成电路用半导体级高纯硫酸
1                   公司苏州分行干将    512902842010707      236,180,124.81
     股份有限公司                                                             技改项目(二期)、补充流动资
                          路支行
                                                                                    金或偿还银行贷款
                                                                              阳恒化工年产 9 万吨超大规模
     江苏阳恒化工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
2                                      75270122000300335              0.00    集成电路用半导体级高纯硫酸
       有限公司     公司苏州东吴支行
                                                                                    技改项目(二期)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
     晶瑞电子材料
3                   公司苏州工业园区   12463000000110330              0.00    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贷款
     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
               注:上述存放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干将路支行的募集资金中含应支付但尚

          未支付的律师费、审计费、验资费、发行费及印花税等共计 2,012,364.04 元(不含增值税)。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1、(1)甲方之一应当将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集中
          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甲方之一已在乙方之一下属干将路支行开设专户(户名:
          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账号:512902842010707,以下简称“专户一),截
          至 2022 年 1 月 27 日,专户一余额为 236,180,124.81 元。该专户仅用于本次以简
          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投项目“阳恒化工年产 9 万吨超大规模集成电路
          用半导体级高纯硫酸技改项目(二期)”、“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贷款”,不得
          用作其他用途。


                                                     2
    (2)甲方之一应当将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集中存
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甲方之二已在乙方之二开设专户(户名:江苏阳恒化工有限
公司,账号:75270122000300335,以下简称“专户二”),截至 2022 年 1 月
27 日,专户二余额为 0 元。该专户仅用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募投项目“阳恒化工年产 9 万吨超大规模集成电路用半导体级高纯硫酸技改项
目(二期)”,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甲方之一应当将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集中存
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甲方之一已在乙方之三下属华夏银行园区支行开设专户(户
名: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账号:12463000000110330,以下简称“专户
三”),截至 2022 年 1 月 27 日,专户三余额为 0 元。该专户预留印鉴中预留乙
方经营单位授权经办人印鉴。该专户仅用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募投项目 “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贷款”,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期限/个月。
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
存单方式存续,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原则应购买乙方银行发行/代销的理财产
品,若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其他机构理财产品的,甲方应要求理财产品发行机构
与甲方及丙方共同签署《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甲方制订
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
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
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
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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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本次发行保荐代表人庞海涛、刘伟可以随时到乙方
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

    本次发行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明细
账单,并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明细账单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孰
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
邮件等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
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明细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
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
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江苏阳恒化工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国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合作协议》;

    2、公司、江苏阳恒化工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东吴支行与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合作协议》;

    3、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

                                     4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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