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 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8 号北京国际财源中心 A 座 32 层 100022 电话: +86 10 82255588 www.vtlaw.cn 北京 深圳 上海 成都 武汉 西安 长沙 杭州 海口 南京 广州 香港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晶瑞电子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 出具法律意见。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并通过视频方式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及表决等情况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第 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拟 定于 2022 年 5 月 25 日下午 14:3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予以公告。 1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8 号北京国际财源中心 A 座 32 层 100022 电话: +86 10 82255588 www.vtlaw.cn 北京 深圳 上海 成都 武汉 西安 长沙 杭州 海口 南京 广州 香港 2022 年 5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 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内部投资结构并向全资子公司出售资产暨使用募集资金向 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关于引入员工持股平台、瑞红锂电池材料(苏州)有限公 司等其他投资者对全资子公司实施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上述两项议案尚需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同日,公司控股股东新银国际有限公司从提高决策效率的角度考虑, 书面提请公司董事会将上述议案以临时提案方式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一并 审议。公司董事会经核查同意将上述两项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并作为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第 11、12 项议案。2022 年 5 月 12 日,公司在巨 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增加上述临时提案后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2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部分提案的议案》,鉴于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6 日收到了深圳证 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以下简称“《关注 函》”),《关注函》的回复工作尚未完成,部分事项仍在论证过程中,公司拟取消原定 提交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引入员工持股平台、瑞红锂电池材料(苏州) 有限公司等其他投资者对全资子公司实施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2022 年 5 月 21 日, 就上述事宜,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了《关于取消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部分提案 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所有议案已在上述股东大会通知或者补充通知公告中列 明,相关议案内容均已依法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及取消部分提案均已经 公司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 于 2022 年 5 月 25 日下午 14:3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2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8 号北京国际财源中心 A 座 32 层 100022 电话: +86 10 82255588 www.vtlaw.cn 北京 深圳 上海 成都 武汉 西安 长沙 杭州 海口 南京 广州 香港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现场会议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44 人,代表股份数 89,639,04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856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代表股份数 82,673,92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3.847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33 人,代表股份数 6,965,11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0091%。以上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即 2022 年 5 月 19 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 东或其代理人。 (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 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均具备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核查,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11 项议案进行了 投票表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5 日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统计结果。 (二)根据现场会议投票统计结果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11 项议案均获得通过,其表决结果具体 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投票结果:同意 88,991,4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3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8 号北京国际财源中心 A 座 32 层 100022 电话: +86 10 82255588 www.vtlaw.cn 北京 深圳 上海 成都 武汉 西安 长沙 杭州 海口 南京 广州 香港 份总数的 99.2775%;反对 517,5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5773%;弃权 130,1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452%。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投票结果:同意 89,040,9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3327%;反对 501,5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5595%;弃权 96,6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078%。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投票结果:同意 88,930,8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2099%;反对 606,5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6766%;弃权 101,7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135%。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关于募集资金 2021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的议案》 投票结果:同意 88,931,6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2108%;反对 604,2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6741%;弃权 103,2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15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6,619,9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90.3455%;反对 604,2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8.2461%;弃权 103,2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4084%。 5、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4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8 号北京国际财源中心 A 座 32 层 100022 电话: +86 10 82255588 www.vtlaw.cn 北京 深圳 上海 成都 武汉 西安 长沙 杭州 海口 南京 广州 香港 投票结果:同意 88,967,7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2511%;反对 572,7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6389%;弃权 98,6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1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6,656,0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90.8382%;反对 572,7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7.8162%;弃权 98,6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3456%。 6、审议通过《关于董事 2022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投票结果:同意 88,805,83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0705%;反对 766,8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8555%;弃权 66,3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74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6,494,1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88.6289%;反对 766,8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4652%;弃权 66,3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9059%。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投票结果:同意 89,421,0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7568%;反对 181,5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025%;弃权 36,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40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5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8 号北京国际财源中心 A 座 32 层 100022 电话: +86 10 82255588 www.vtlaw.cn 北京 深圳 上海 成都 武汉 西安 长沙 杭州 海口 南京 广州 香港 同意 7,109,3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97.0246%;反对 181,5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4773%;弃权 3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4981%。 8、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投票结果:同意 88,644,7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8908%;反对 993,2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1080%;弃权 1,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1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6,333,08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86.4303%;反对 993,2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3.5547%;弃权 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5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投票结果:同意 88,891,1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1656%;反对 629,6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7024%;弃权 118,3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320%。 10、审议通过《关于监事 2022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投票结果:同意 88,812,73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0782%;反对 761,8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 6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8 号北京国际财源中心 A 座 32 层 100022 电话: +86 10 82255588 www.vtlaw.cn 北京 深圳 上海 成都 武汉 西安 长沙 杭州 海口 南京 广州 香港 股份总数的 0.8499%;弃权 64,4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719%。 1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内部投资结构并向全资子公司 出售资产暨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投票结果:同意 88,452,62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6764%;反对 1,171,11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3065%;弃权 15,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7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6,140,9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83.8085%;反对 1,171,1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5.9827%;弃权 1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88%。 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对会议的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 以 下 无 正 文 ) 7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签章页)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 宏 签名: 经办律师: 薛 莲 签名: 经办律师: 李 浩 签名: 日期:2022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