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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晶瑞电材: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2年8月)2022-08-16  

                                           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为加强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现有投资者和潜
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诚信自律、
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晶
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办法。


                  第一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与原则

    第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
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
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
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
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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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
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
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 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
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二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
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
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
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六条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
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
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七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
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八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
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
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
务,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第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
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
行正式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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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和内容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 投资者,其中包括机构投资者以及中小投资者,还包括在册投资者
以及潜在投资者;
   (二) 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三) 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和行业分析师;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
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产品或新技
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
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投资者关系活动
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
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
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
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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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可通过公司官网、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公司微信公众号、投资者教育基地
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
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
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
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发布公告、召开股东大会、通过公
司网站及其他网络、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和路演活动、一对一沟通、现
场参观等方式。
    第十四条   发布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一)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所应进
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指定报纸或指定网站上刊登。
    (二)公司不得先于指定报纸或指定网站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
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
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三)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
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十五条   召开股东大会
    (一)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二)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
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三)为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度,根据情况,公司可邀请媒体对股东大会
进行报道。
    第十六条   公司网站及其他网络
    (一)公司应在公司网站上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
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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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网站内容应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
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满足投资者对公司
信息的需求。
    (三)公司不得在公司网站上转载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
司的分析报告,以避免和防止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及因此有可能承
担或被追究的相关责任。
    (四)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即互动易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
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
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
方式刊载。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
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
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
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
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
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
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
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
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十七条   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和路演活动
    (一)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
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
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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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
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
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
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
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
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涉及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
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
露重大事件;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5、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二)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时
候举行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或路演活动。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
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
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
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
式。
   (三)在进行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
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
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平台和公
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2、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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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4、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五)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参加。
   第十八条   一对一沟通
   (一)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
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
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二)在一对一沟通中,公司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
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三)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
通的影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适当邀请媒体进行报道。
   第十九条   现场参观
   (一)公司应该积极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
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二)现场参观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统筹安排,公司应制定合理的参观
路线,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未经允许,禁止一切录像、拍照。
   (三)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
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以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
重要信息。
   第二十条   电话咨询
   (一)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
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二)咨询电话应有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
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
资者咨询。
   (三)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和公司网站上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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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要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并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
   第二十一条   电子邮件沟通
   (一)公司应开通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子邮箱,投资者可通过邮件向公司
询问、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二)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
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三)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和公司网站上对外公布邮箱地址。如有变更,
应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并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
   第二十二条   档案制度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
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
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
档案。
   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
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
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
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
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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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
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
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
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
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
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
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
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和职责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负责人。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组织、协
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
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员
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
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
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
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

                                    9
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
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
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八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培训;
在开展机构推介会以及分析师说明会等大型的投资者关系活动时,还应当组织
专门培训。
   第三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
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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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
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
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
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
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
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且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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