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瑞电材:子公司管理制度(2022年8月)2022-08-16
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公司内部运作,维护 晶瑞电子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 所称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划、 为提高
公司竞争力的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公司。子公司
的设立形式包括:
(一)公司独资设立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 控股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者持有其股份
在 50%以下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
他安排等方式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 适用于公司及 其子公司。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本 制度,并应按照本制度及时、有效地做好管理、指导、
监督等工作。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件,预计会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
经营成果、股票价格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委派至
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照本制度第四十条规定履行相关
报告义务。
第二章 子公司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 旨在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
公司的治理、资源、资产、投资等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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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五条 子公司应遵循本 制度,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
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子公司的管理 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六条 公司委派至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 制度的
有效执行负责。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 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
效地对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 督等工作。
第三章 经营决策管理
第七条 子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的发展战略
和总体规划,在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
第八条 子公司应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接受公司 督
导建立相应的经营计划和风险管理程序。
第九条 公司根据自身总体经营计划,在充分考虑子公司业务特征、
经营情况等的基础上,向子公司下达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实现利润等各项
经营目标,由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层根据公司下达的经营目标制定具体实施
方案并执行。
第十条 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须按照《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投
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以及《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内控制
度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经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各
自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后,方由子公司履行其内部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子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应当经 子公司董事会决议或 股东决
定(或股东会决议)的形式作出。
第十二条 在经营决策活动中由于越权行事给 公司和子公司造成损失
的,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 职务的处分,同时要求其
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规范运作
第十三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自身特点,参
照公司的内控制度,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子公司的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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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规定,对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
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第十四条 子公司应依法设立股东会(全资子公司除外)、董事会(或者
执行董事)和监事会(或 1-2 名监事)等议事机构。
第十五条 子公司应 按照其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或 监事会。
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 须由到会董事、股东或授权代表、监事签字。
第十六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董事会提供 其公司
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
第十七条 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重大会议时,会议通知
和议题须在会议召开前 5 日内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审核判断所
议事项是否须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八条 子公司召开股东会 时,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委托的人员 应
作为股东代表参加会议。
第十九条 子公司应在作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后 1 个工作
日内,将相关会议决议及会议纪要报送公司存档。
第二十条 子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
度,子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 决议、营业执
照、印章、政府部门有关批文、各类重大合同等重要文本,必须妥善保管。
第五章 人事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按出资比例向子公司委派或推 荐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负责人,包括但不限于: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负责人和部门经理等。
第二十二条 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候选
人员由公司董事长提名,委派或推荐人员的任期按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人员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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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司派出人员应接受公司 人事部的年度考核并提交书面
述职报告。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应报备公司董事会。子公司
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人事管理制度,报备公司 人事部。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的岗位设置应以精干、高效为原则,实施定员定
编制度。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财务部接受公司财务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
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 财务
会计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应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
作,加强成本、费用、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子公司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政策及会计制度,同
时制定适合子公司实际情况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要求,及时向公
司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 应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
师的审计。
子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20 日内向公司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 15 日内向公司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后 10 日内向公司报送季
度财务会计报告,其它月份在每月结束后 8 日内向公司报送当月财务会计
报告。
第三十一条 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往来,避免发生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况。如发生异常情况,公司应及时提请
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 措施。因上述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
子公司董事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子公司因其经营发展和资金统筹安排的需要,需对外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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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时,应充分考虑其对贷款利息的承受能力和偿债能力,并应按照公司和
子公司相关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借款担保的, 视同公司对外担保,执
行《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投资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子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和企业 发展需要实施技改或投资
新项目。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应执行 《 公司章程 》、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
制度》的相关规定。子公司应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和可行性论证,有效控
制投资风险;在具体实施项目投资时,必须按批准的投资额进行控制,确
保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预期投资效果,及时完成项目决算及项目验收工
作。
第三十五条 对获得批准的投资项目,子公司应每个月结束后 10 日内
向公司汇报项目当月的进展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需要了解子公司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进展时, 子
公司及相关人员应积极予以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
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十七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或公司董事长确认,子公
司不得进行委托理财、股票、期货、期权、权证等 的风险投资。
第八章 信息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其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子公
司必须遵守公司关于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相关制度,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
公司与子公司信息管理的联系部门。
第三十九 条 子公司应按照公司关于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相关制度的
要求,结合其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信息管理事务的部门和
人员,报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四十条 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十
条至第十七条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或在发生当日报告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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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审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子公司实施审计监督,可 聘请外
部审计或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对子公司的审计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
安排相关部门人员配合公司的审计工作,提供审计所需的所有资料,不得
敷衍或阻挠。子公司审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的执
行情况;子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子公司的经营业绩、经营管理、
财务收支情况;高层管理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及其他专项审计 等。
第四十三条 经公司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子公司后,子
公司必须认真执行。
第十章 考核奖惩
第四十四条 子公司必须根据自身情况,建立适合公司实际的考核奖
惩制度,充分调动经营层和全体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形成公平合理的
竞争机制。
第四十五条 子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订绩 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制
度,报备公司人事部。
第四十六条 子公司应于每个会计 年度 结束后 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
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第四十七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其相应的责
任和义务,对公司或子公司的经营活动和经济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
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子公司董事会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并且当事人应当承
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第十条所称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
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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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供担保(指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
(十二)《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交易。
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
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
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等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后续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同时公司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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