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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晶瑞电材: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1-26  

                                            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
是、独立判断的立场,以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地核查,现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
行为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照创业板上市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对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我
们一致认为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要求和各项条件。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及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切实可行,募集资
金的投向符合国家相关政策以及公司业务发展方向,本次发行有利于增强公司持
续盈利能力、优化资本结构、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
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的方案以及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及预案。

     三、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晶瑞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战略、所处
行业发展趋势、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
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
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
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
体措施等,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四、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
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有利于推进主营业务的持续稳定增长,提高公司盈利
能力,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五、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
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
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
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
了认真、审慎、客观的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经审阅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我们同意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以及相关主体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六、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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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
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

    七、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3-2025 年)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3-2025
年)》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兼顾对投资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符合公司可持续性发展要求,可以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特别是
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该规划进一步完善和健全了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
策和监督机制,引导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

    八、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
具体事宜符合本次发行的实际需要,有利于公司顺利推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事宜,具体授权内容及授权期限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

    九、关于增加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增加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是根据公司
业务发展的实际需求,交易定价合理、公允,严格遵循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也不存在公司主要业务因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被其控制的可能性。因
此,我们同意本次增加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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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晓强




                                                      2022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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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   明




                                                      2022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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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周庆丰




                                                      2022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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