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瑞电材: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4-11
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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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晶瑞电子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现场出席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并现场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及表决
等情况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3 年 3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予以公告。所有议案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相
关议案内容均已依法披露。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
于 2023 年 4 月 10 日下午 14:3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李勍先生主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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络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1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1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1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现场会议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6 人,代表股份数 161,928,30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27.6715%; 其 中 , 出 席 现 场 会 议 的 股 东 及股 东 代 理人 共 11 人 , 代 表 股份数
138,435,79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3.656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5 人,代表股
份数 23,492,50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146%。以上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
记日即 2023 年 4 月 3 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
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均具备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核查,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1 项议案进行了投
票表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0 日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统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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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对现场会议投票结果所作的清点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1 项议案获得通过,其表决结果
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参股子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暨公司放弃参股子公司优先认缴
出资权的议案》
投票结果:同意 161,855,6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551%;反对 70,3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435%;弃权 2,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1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23,697,7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股份总 数的
99.6943%;反对 70,3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2960%;弃权 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97%。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变更、增加、否决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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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签章页)
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陈 凯
签名:
经办律师: 陈 凯
签名:
经办律师: 李 湃
签名:
日期:2023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