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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晶瑞电材: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13  

                                           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
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以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
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地核查,现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鉴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 名激励对象离职
后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公司拟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作废其已授予但尚未归
属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及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程序合法、
合规,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
质性影响。我们同意公司此次作废该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期限制
性股票共计 273,446 股。

    二、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
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
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
次归属符合《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22 名激励对象
符合归属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

                                      1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
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相关事宜。

    (以下无正文)




                                    2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周庆丰




                                                      2023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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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晓强




                                                      2023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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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   明




                                                      2023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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