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鹿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18-12-01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株洲飞
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2018 年 11
月 30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暨扩充募投项目内容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暨扩充募投项目内
容是着眼于公司业务整体发展布局而做出的谨慎决定,变更方案符合公司发展战
略,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全体股东
利益最大化原则,内容及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的规定。因此,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投
项目实施地点暨扩充募投项目内容的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关于 2019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抵押担保和接受关
联方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拟以其名下位于株洲市荷塘区金山工业园内的不动
产 A(宗地面积 18219.42 平方米;该宗地上共有建筑物 9 栋,房屋建筑面积
11810.42 平方米)、不动产 B(宗地面积 40434.97 平方米,目前宗地上有在建工
程一栋)和不动产 C(宗地面积 10196 平方米,该宗地上共有建筑物 10 栋,实
际宗地面积和建筑物情况以土地权属证明登记为准)作为抵押,向多个商业银行
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抵押担保并接受关联方无偿担保,总体的综合授信额度不超
过 6.5 亿元人民币,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有效。符合《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旨在满足公司
正常的经营业务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公司上述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抵押担保和接受关联方担保的决策
程序合法、有效,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及偿债能力,相关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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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险可控在公司董事会表决过程中,相关关联董事已依法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并接受关联方无偿提供的担保事项,并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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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
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潘红波 杜建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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