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鹿股份: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1-31
证券代码:300665 证券简称:飞鹿股份 公告编号:2019-010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762 号)核准,公司向社会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1,900 万股,发行价格为 10.13 元/股,募集资金总
额 19,247.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2,459.85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6,787.15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17 年 6 月 6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信永中和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并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17SZA30397)。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招股说明书》,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如下
项目: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拟投入募集资金
轨道交通装备减震降噪阻尼材料新建项目 14,237.00 14,237.00
新型环保防水防渗材料技改项目 5,199.46 2,550.15
高新材料研发检测中心项目 3,997.51 -
补充流动资金 8,000.00 -
合计 31,433.97 16,787.15
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2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并于 2017 年 8 月 10 日召开 2017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部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本次变更实质为对部分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投资优先顺序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变更前募集资金 变更后募集资金
序号 项目名称
拟投入额 拟投入额
1 高新材料研发检测中心项目 - 3,997.51
2 轨道交通装备减震降噪阻尼材料新建项目 14,237.00 10,239.49
3 新型环保防水防渗材料技改项目 2,550.15 2,550.15
4 补充流动资金 - -
合计 16,787.15 16,787.15
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3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五次会议,并于 2018 年 12 月 18 日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暨扩充募投项目内容的议案》,同意扩充“轨
道交通装备减震降噪阻尼材料新建项目”并变更项目名称为“高端装备用水性涂
料新建项目”;同时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至湖南望城经济开发区铜官循环经济
工业基地。拟投入原“轨道交通装备减震降噪阻尼材料新建项目”的募集资金将
通过投入新设立的全资子公司用于“高端装备用水性涂料新建项目”,该项目投
资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变更后,募集资金的投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拟投入募集资金 已使用募集资金
新型环保防水防渗材料技改
1 5,199.46 2,550.15 2,550.15
项目
2 高新材料研发检测中心项目 3,997.51 3,997.51 3,997.51
高端装备用水性涂料新建项
3 17,545.95 10,239.49 0.00
目
合计 16,787.15 6,547.66
注:1、公司已于 2018 年 12 月 26 日注册成立全资子公司:长沙飞鹿高分子新材料有限
责任公司,该全资子公司为“高端装备用水性涂料新建项目”的实施主体。
2、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在保证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使
用不超过人民币 7,000 万元(含 7,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
用期限自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3、公司原投入于“轨道交通装备减震降噪阻尼材料新建项目”建设的 3,087.04 万元已
于 2018 年 12 月 28 日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三、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募
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管理层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实施募投
项目的全资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放募集资金,授权公司管理层办
理专用账户开立相关事宜,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和全资子公司管理层与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及保荐机构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
专项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专户名称:长沙飞鹿高分子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专户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
专户账号:57040078801000000015
截至2019年1月31日,该专户余额为3239.49万元。
专户用途:用于“高端装备用水性涂料新建项目”。
四、《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甲方一)及长沙飞鹿高分子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二)(甲方
一与甲方二本协议项下合并简称“甲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
支行(本协议项下简称“乙方”)与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协议项下简称“丙
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二长沙飞鹿高分子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7040078801000000015,截至 2019 年 1 月 23
日,专户余额为 3,239.49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高端装备用水性涂料新建项
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平、邓建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
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甲、乙、丙三方知悉:专户对外支付时,由甲方向乙方出具支付指令(转账
支票等)以及甲方内部审批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备查文件
1、公司及长沙飞鹿高分子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株洲支行与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