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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飞鹿股份: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暨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2019-02-02  

						证券代码:300665           证券简称:飞鹿股份            公告编号:2019-011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暨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逐项审议通过《关
于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本次回购股份的用途包括股权激励
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本次
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2,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含),
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5 元/股(含)。本次回购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2019 年 1 月 11 日,公司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回
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19-004)。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披露、应当在每个月
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首次实施股份回购
暨回购进展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1 日首次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308,8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5%,最高成交价为 9.54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9.34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 292.90 万元(不含交易费用)。

    1、本次回购公司股份的方式、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的价格等符合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议案》内容。

    2、本次公司回购股份实施过程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
条规定,具体包括:
    (1)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①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②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
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③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2019 年 2 月 1 日)前五个交易日公
司股票成交量之和为 1,356.78 万股。公司每 5 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首
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 5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 25%。

    (3)公司未在以下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①开盘集合竞价;

    ②收盘前半小时内;

    ③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二)截至 2019 年 1 月 31 日,公司累计回购股份数量 0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0.00%,支付的总金额为 0.00 万元(不含交易费用)。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将在回购
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