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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飞鹿股份: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9-04-23  

						证券代码:300665            证券简称:飞鹿股份         公告编号:2019-026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鹿股份”或“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1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变更公司会计政策事项无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17 年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
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 号)、《企业会
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并要求境内上市的企
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2018 年 6 月 15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
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按
照修订后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
企业)编制财务报表。
    按照上述通知及上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
应变更。
    2、变更的日期
    公司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3、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的会计政策按照财政部于 2017 年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
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
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2017 年 5 月修订发布的《企
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以及 2018 年 6 月修订发布的《关于修订
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相关规则执行以上会计政策。其
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
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财会〔2018〕15 号)的要求,公司调整以下财务报表的列报,并对可比会计
期间的比较数据相应进行调整:

    资产负债表中“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合并列示为“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
“应收利息”和“应收股利”并入“其他应收款列示”;“固定资产清理”并入“固定资产”
列示;“工程物资”并入“在建工程”列示;“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合并列示为“应
付票据及应付账款”;“应付利息”和“应付股利”并入“其他应付款”列示;“专项应
付款”并入“长期应付款”列示。

    利润表中新增“研发费用”项目,将原“管理费用”中的研发费用重分类至“研
发费用”单独列示;在利润表中财务费用项下新增“其中: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
项目列示。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新增“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结转留存收益”项目。


    此项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受重要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和金额
具体如下:


                                                                         单位:元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7 年度     调整前           调整后            变动额
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                             -   252,749,839.84   252,749,839.84
应收票据                           22,822,629.93                -    -22,822,629.93
应收账款                          229,927,209.91                -   -229,927,209.91
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                          -   95,620,233.70   95,620,233.70
应付票据                        22,473,000.00               -   -22,473,000.00
应付账款                        73,147,233.70               -   -73,147,233.70
管理费用                        27,140,089.47   19,346,847.69    -7,793,241.78
研发费用                                    -    7,793,241.78    7,793,241.78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损益、总资
产、净资产产生影响。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
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及《企
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
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
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
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要求考虑
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
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可撤销,
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期损
益。

    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更好的反
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公司无需追溯调整前期可比数据。公司应当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按新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但公司审计机构基于谨慎性原则,
在 2018 年度审计报告的审计过程中对 2018 年的应收票据计提了 115 万坏账准备。

       三、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及合理性说明
    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经审议,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按照财政部相关会计准
则,变更会计政策,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更准确的反映公司当年净利润及所有者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董事会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如下:公司此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
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
情况,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
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制定的相关文件要求
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更准确的反映公司当年净利润及所有者权益,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