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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飞鹿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0-12-07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株洲飞
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2020 年 12
月 7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就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公司就本次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决
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本次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有利于提高募
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减少公司运营成本,提高公司的经营
效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利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
支出。

    基于独立判断,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8,000 万元(含
8,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批通
过之日起不超过 6 个月。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潘红波




                                                         2020 年 12 月 7 日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杜建忠




                                                         2020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