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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飞鹿股份: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2021-08-23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飞鹿股份


                                               联系电话:021-68761616

保荐代表人姓名:宋建华                         联系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滩金
                                               融中心 N1 幢 9 层


                                               联系电话:021-68761616

保荐代表人姓名:吕雷                           联系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滩金
                                               融中心 N1 幢 9 层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 次/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
 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
                                               是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
 度、关联交易制度)




                                           1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每月查询一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
                                              是
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0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9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及问题及结论意见       未发表非同意意见,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报告事项,不适用




                                          2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报告事项,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需要关注事项,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需要关注事项,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0次


(2)培训日期                               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未发现重大问题,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未发现重大问题,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未发现重大问题,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未发现重大问题,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未发现重大问题,不适用




                                        3
    6、关联交易                    无                       未发现重大问题,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未发现重大问题,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未发现重大问题,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
    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   无                       未发现重大问题,不适用
    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   发行人及其聘请的中介机
                                                            未发现重大问题,不适用
    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构配合良好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
    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   无                       未发现重大问题,不适用
    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履行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承诺       及解决措施


1、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章卫国及其持有公司股份的近亲属章
卫卿、盛忠斌等3人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        是     承诺履行情况良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好,不适用
(2)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4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彭龙生,监事凌涵忠、蔡自力、陈慧,高级管理人
员刘雄鹰、何晓锋、范国栋,营销、技术核心人员周迪武、彭时贵、文
纯忠、肖祥湘、董振敏、付业新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彭龙生近亲属
彭麒麟、高级管理人员刘雄鹰近亲属宾罗清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承诺履行情况良好,
                                                                 是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不适用
(2)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
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法人股东聚琛投资、南车创投及肖启厚等 51 名自
然人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承诺履行情况良
                                                                 是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或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               好,不适用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章卫国、彭龙生,监事凌涵忠、蔡自力、陈慧,
高级管理人员刘雄鹰、何晓锋、范国栋, 营销、技术核心人员周迪
武、彭时贵、文纯忠、肖祥湘、董振敏、付业新承诺:
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营销、技术核心人
                                                                       承诺履行情况良
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是
25%,自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好,不适用
份。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持有公司股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营销、技术核心人员及其近亲属、其他股东承诺:
                                                                       承诺履行情况良
(1)本人/本公司(或企业)授权发行人按照本人/本公司(或企业)
                                                                 是
的上述承诺直接办理股份的锁定手续。                                        好,不适用
(2)如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本人/本公司(或企业)应将违反承诺
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发行人。

2、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章卫国、何晓锋、刘雄鹰承诺:
如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需要减持的,则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
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数量的 25%,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本人在锁定期满两年后需要减持的,可以
按照法律法规允许的价格和数量减持。本人将在减持前 4 个交易日
通知发行人,并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公告。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至
本人减持期间如发行人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
的,则本人减持价格下限、减持股份数量上限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
行相应调整。如违反上述减持价格下限减持的,本人/本企业应将(发          承诺履行情况良
行价-实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减持股份数量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
                                                                 是       好,不适用
发行人。如违反上述减持股份数量上限减持的,本人/本企业应将实
际减持价格×(实际减持股份数量-承诺减持股份数量上限)对应的所
得款项上缴发行人。在本人/本企业未履行完毕前述约束措施时,发




                                             5
行人有权等额扣留应向本人/本企业支付的分红及/或薪酬等款项。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聚琛投资承诺:
未来在不违反《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不违背本企业
就股份锁定所作出的有关承诺的前提下,本企业将根据自身资金需求
和发行人二级市场的交易表现,有计划地就所持股份进行减持。本企
业将在减持前 4 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公
告,但其持有公司发行人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在锁定期满后二          承诺履行情况良
十四个月内,本企业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根据二级市场     是
                                                                         好,不适用
价格确定,且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至本企
业减持期间如发行人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
则本企业减持价格、减持股份数量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
整。
3、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关于申请文件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发行人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1)关于招股说明书的承诺事项
本公司确认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承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
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
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本公司承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
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其他承诺
本公司在上市过程中已作出的或拟作出的其他公开承诺事项一旦生
效,本公司即会严格履行该等承诺事项。同时,本公司将积极督促、
依法促使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承诺履行情况良
及营销、技术核心人员等相关主体履行其在本公司上市过程中作出的   是
                                                                        好,不适用
公开承诺事项并执行有关约束措施。(3)约束措施
如本公司未能履行或未能如期履行在上市过程中作出的各项承诺,本
公司应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道歉。如本公司未能依法、诚信、
全面、适当履行所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使得本公司中小股东因信赖
该等承诺而遭受直接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赔偿中小股东遭受的全部
直接经济损失。
除上述约束措施外,本公司愿意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机构
要求的其他约束措施。




                                           6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章卫国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1)关于招股说明书的承诺事项
本人确认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人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本人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承诺履行情况良
本人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是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好,不适用
(2)其他公开承诺事项及约束措施
本人在发行人上市过程中已作出的或拟作出的其他公开承诺事项一
旦生效,本人即会严格履行该等承诺事项。同时,本人将积极督促、
依法促使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股东及营销、
技术核心人员等相关主体履行其在发行人上市过程中作出的公开承
诺事项并执行有关约束措施。
如本人未能依法履行本人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应在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上公开道歉,并且发行人有权扣留应向本人支付的薪酬及/
或分红款直至本人依法履行相关承诺或执行相关约束措施。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营销、技术核心人员关于申
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1)关于招股说明书的承诺事项
本人确认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人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承诺履行情况良
(2)其他公开承诺事项及约束措施                                  是
                                                                        好,不适用
本人在发行人上市过程中已作出的或拟作出的其他公开承诺事项一
旦生效,本人即会严格履行该等承诺事项。同时,本人将积极督促、
依法促使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营销、技术核心人员等相关主体履行其在发行人上市过程
中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并执行有关约束措施。
如本人未能依法履行本人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应在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上公开道歉,并且发行人有权扣留应向本人支付的薪酬及/
或分红款(如有)直至本人依法履行相关承诺或执行相关约束措施。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营销、技术核心人员关于填补被摊销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7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营销、技术人员承诺:
作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营销、技术核心人员,
本人就发行人上述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
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营销、技术核心人员的职务消费
行为进行约束;                                                       承诺履行情况良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是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            好,不适用
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
执行情况相挂钩。




 5、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主要自然人股东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
诺
为避免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章卫国先生及持股超过 5%的自然人股东何晓锋和刘雄鹰
于 2016 年 3 月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与利益冲突的承诺及约
束措施》,向公司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声明,除了作为发行人股东外,本人和本人控制的企业目
前没有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并构成竞争关系业务,没         承诺履行情况良
有直接或间接拥有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相似并构成竞争关系的企业、    是
                                                                       好,不适用
其他组织、经济实体的控制权(包括共同控制)或可以对其施加重大
影响的权利,也没有从事直接或间接从事损害发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与
发行人构成利益冲突的其他行为或事项。
(2)本人承诺,在本人作为发行人股东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
他企业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
并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不会直接或间接拥有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相
似并构成竞争关系的企业、其他组织、经济实体的控制权(包括共同
控制)或可以对其施加重大影响的权利,也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损害
发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与发行人构成利益冲突的其他行为或事项。本人
将依法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按照与本人同样的标准遵守以上承
诺。




                                           8
为避免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公司法人股东聚琛
投资、南车创投于 2016 年3 月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与利益冲突
的承诺及约束措施》,向公司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或企业)声明,除了作为发行人股东外, 本公司(或
企业)和本公司(或企业)控制的企业目前没有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
行人相同或相似并构成竞争关系业务的情形,没有直接或间接拥有与
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相似并构成竞争关系的企业、其他组织、经济实体
的控制权(包括共同控制)或可以对其施加重大影响的权利,也没有
直接或间接从事损害发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与发行人构成利益冲突的
其他行为或事项。                                                      承诺履行情况良
(2)本公司(或企业)承诺,在本公司(或企业)作为发行人股东      是
期间,本公司(或企业)及本公司(或企业) 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              好,不适用
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并构成竞争
关系的业务,不会直接或间接拥有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相似并构成竞
争关系的企业、其他组织、经济实体的控制权(包括共同控制)
或可以对其施加重大影响的权利,也不会直接或间接从
事损害发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与发行人构成利益冲突的其他行为或事
项。本公司(或企业)将依法促使本公司(或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按
照与本公司(或企业)同样的标准遵守以上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章卫国先生、公司法人股东聚琛投资、
南车创投及公司其他主要自然人股东还承诺:
(1)在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二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监事会、董事长、总经理中的任何一方(以下简
称“异议方”)认为本人/本公司(或企业)或本人/本公司(或企业)
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或利益冲突的情形时,异议方
有权向本人/本公司(或企业)书面询证,本人/本公司(或企业)应
在接到该询证函件后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解释并如实提供相关
证明材料(如有)如异议方在收到本人/本公司(或企业)的书面解释
和资料后仍认为存在同业竞争或利益冲突情形的,异议方有权根据
《公司法》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本人/本
公司(或企业)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利益冲突情形,本人/本公司(或
企业)和本人/本公司(或企业)的关联方应在董事会审议时回避表           承诺履行情况良
决。如董事会认为本人/本公司(或企业)确实存在同业竞争或利益      是
                                                                      好,不适用
冲突情形的,本人/本公司(或企业)应在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停止从事构成同业竞争或利益冲突的业务并将从事同业
竞争或利益冲突业务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同时,
如发行人要求本人/本公司(或企业)无偿将构成同业竞争或利益冲
突的业务依法转让给发行人的,本人/本公司(或企业)无条件配合
办理相关手续;(2)如违反本声明、承诺事项并导致发行人遭受经
济损失的,本人/本公司(或企业)应赔偿发行人遭受的全部经济损
失;(3)如本人/本公司(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或者未依法执
行相应约束措施的,发行人有权扣留应向本人/本公司(或企业)支
付的薪酬及/或分红款直至本人/本公司(或企业)依法履行相关承诺
或执行相关约束措施。

 6、避免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9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章卫国及持股 5%以上自然人股东刘雄鹰、
何晓锋、持股 5%以上法人股东聚琛投资、其他法人股东南车创投、董
事彭龙生、监事凌涵忠、陈慧、蔡自力、高级管理人员范国栋等签署
了关于避免及规范关联交易的如下承诺:(1)严格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充分尊重
飞鹿股份的独立法人地位,善意、诚信的行使相关权利并履行相应义
务,保证飞鹿股份在资产、业务、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保证不会利用关联关系促使飞鹿股份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管
理层等机构或人员作出任何可能损害飞鹿股份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
决定或行为。
(2)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发行人章程的前提下,本人/本公司(或
企业)及与本人/本公司(或企业)具有控制关系的第三方将尽可能
避免与发行人之间进行关联交易。
(3)对于本人/本公司(或企业)及本人/本公司(或企业)控制的其
他企业与发行人发生的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本公司(或企业)          承诺履行情况良
将督促交易各方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飞鹿股份公      是
                                                                         好,不适用
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
务,保证关联交易按照公平合理的商业原则进行,本人/本公司(或
企业)及与本人/本公司(或企业)具有控制关系的第三方不得要求
或接受飞鹿股份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方更为优惠
的条件。本人/本公司(或企业)及与本人/本公司(或企业)具有控
制关系的第三方将严格及善意地履行与飞鹿股份之间的关联交易协
议,不向飞鹿股份谋求任何超出协议之外的利益。
(4)依法促使与本人/本公司(或企业)具有控制关系的第三方按照与
本人/本公司(或企业)同样的标准遵守以上承诺事项。
上述承诺主体还承诺:
(1)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并导致发行人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本公
司(或企业)应赔偿发行人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2)如本人/本公司(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或者未依法执行相应
约束措施的,发行人有权扣留应向本人/本公司(或企业)支付的薪酬
及/或分红款直至本人/本公司(或企业)依法履行相关承诺或执行相
关约束措施。

 7、关于公司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问题的承诺




                                            10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章卫国先生、5%以上股东何晓锋、刘雄
鹰、其他董事彭龙生、监事凌涵忠、陈慧、蔡自力、高级管理人员范
国栋及营销、技术核心人员喻红阳、周迪武、彭时贵、文纯忠、肖祥
湘、董振敏、付业新就公司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问题作出承诺:
我们作为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营销、技术核心人员,现郑
重承诺:如公司因上市之前未能遵守劳动与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等
有关法律法规而被有权政府部门要求缴纳罚款、补缴相关款项、滞纳
金以及被要求承担其他经济赔偿责任的,我们将在公司收到有权政府          承诺履行情况良
部门的生效决定后,及时、足额的将等额与公司被要求缴纳、补缴的     是
                                                                        好,不适用
罚款、款项、滞纳金以及其他赔偿款支付给有关政府部门或公司(我
们相互之间将按照公司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各承诺人持有的
公司股份数占我们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分担上述款项)以避
免公司遭受经济损失。
如我们违反上述承诺导致公司发生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等额扣留应
向违反承诺的一方支付的薪酬及/或分红款用于弥补损失。




8、关于分红的承诺

上市完成后公司采取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1)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形式和现金分红比例:公司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
余公积金以后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或者两
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其中应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
式。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及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内容为:如无重
大资金支出事项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
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重
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
备累计支出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百分之三
十或超过3,000万元,上述重大资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综
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
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
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
                                                                      承诺履行情况良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是
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好,不适用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40%;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④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
第③项规定处理。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增加股
票股利分配。公司采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的条件为:①公司经营情况
良好;②因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或者公司有重大资金
现金支出、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以
股票方式分配股利有利于公司和股东整体利益;③公司的现金分红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具备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
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可以在中期采取现金或者股票
方式分红,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
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2)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公司将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并提交股东大

                                            11
会表决,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将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需经董事会成员
半数以上通过并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通过、二分之一以上监事通
过,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
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3)利润分配
政策的调整: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公司应当严格执行
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
体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
在公司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者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
较大变化等特殊情况出现,并已经或即将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
利影响的,公司经详细论证后可以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作出调整。公
司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时,应详细
论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必要性、可行性,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
并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调整后
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
董事会在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过程中,需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外
部监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提交董事
会、监事会审议,分别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监事
同意,并由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事项的,公司应当向股东提
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2)利润分配具体计划的依据和可行性:根据公
司目前经营情况和未来发展规划,预计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尚需要一定
规模的资金支持进行产能扩张、实施募投项目等,公司在该时期的发
展离不开股东的大力支持。公司未来利润分配计划将以全体股东利益
最大化为基础,着眼于企业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兼顾公司快速发展
的同时,重视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综合上述因素
分析,公司制定的利润分配计划具有可行性,公司经营发展状况和未
来发展目标能够保证利润分配计划的顺利实施。(3)未分配利润的
使用安排: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将用于公司的未来发展,逐步扩大生
产经营规模,优化财务结构,促进公司的快速发展,最终实现股东利
益最大化。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或作出的现金利润
分配预案中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
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
配预案中,应当对当年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进行说明,并由独
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未来三年(2019年-2021年)分红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1)公
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其中
应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
件及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内容为:如无重大资金支出事项发生,且公
司经营活动净现金流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公
                                                                      承诺履行情况良
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
                                                                 是
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好,不适用
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或超过3000万元。公司在
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
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求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

                                            12
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
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
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3)公司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综合考虑
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
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
照第3)项规定处理。(4)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
以派发股票股利。公司采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的条件为:1)公司经
营情况良好;2)因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或者公司有
重大资金支出、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以股票方式分配股利有利于公司和股东整体利益;3)公司的现金分
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
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的修改,以确定该段期间的股东回报计
划。(2)在具备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
润分配。公司可以在中期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红,具体分配比例
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
定。(3)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4)公
司应当严格执行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
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或者在公司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者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
发生较大变化等特殊情况出现,并已经或即将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
大不利影响的,公司经详细论证后可以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作出调
整。公司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时,
应详细论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必要性、可行性,充分听取独立董事
意见,并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公司董事会在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过程中,需充分听取独立
董事、外部监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
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分别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二分之一
以上监事同意,并由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方能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事项的,公司应
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9、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的承诺

(1)公司不为任何激励对象依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取有关
                                                                      承诺履行情况良
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
                                                                 是
供担保。(2)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             好,不适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3
10、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
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
履行的承诺
为确保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得到切实执行,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
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
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投资者的补偿责
任。
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
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
行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为保证公司填
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承诺履行情况良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是
                                                                          好,不适用
2、对自身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自身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方案,则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
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
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
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投资者的补偿责
任;
7、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
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
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承诺届时将按照中
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
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11、关于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自《承诺函》签署日起6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
诺
根据2021年4月6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兼高级副总
裁范国栋、监事会主席陈佳、监事刘帅、高级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何
晓锋、副总裁彭龙生、副总裁周迪武)签署的《关于不减持公司股份
的承诺函》: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内在价值的认可,为支持公司           承诺履行情况良
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同时为增强广大投资者信心,切实维护投资    是
                                                                          好,不适用
者权益和资本市场的稳定,本人自愿承诺自本承诺函签署日起6个月
内不减持持有的公司股票,包括承诺期间通过二级市场或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方式增持的公司股份。若违反上述承诺,减
持股份所得的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
任。”
12、关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期间及在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14
根据2021年4月6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刘雄鹰、韩驭安签署的《关于增
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告知函》:                                               承诺履行情况良
“刘雄鹰先生、韩驭安先生承诺在增持期间及在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    是
                                                                           好,不适用
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
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等行为。”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
                                                                 无
  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15
(本页无正文,为《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宋建华               吕   雷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