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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飞鹿股份:关于不提前赎回飞鹿转债的公告2021-08-24  

                        证券代码:300665             证券简称:飞鹿股份         公告编号:2021-084
债券代码:123052             债券简称:飞鹿转债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不提前赎回飞鹿转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可转债上市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707 号文核准,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5 日公开发行了 17,700 万元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共计 1,770,000
张。发行方式采用向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
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向社
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不足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580 号文同意,公司 17,700 万元可转债于 2020 年 7
月 3 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飞鹿转债”,债券代码“123052”。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和《株洲飞鹿高新
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
“《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转股期自 2020 年 12
月 11 日起至 2026 年 6 月 4 日止。
    2021 年 5 月 28 日,公司披露《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1-050),鉴于公司将于 2021 年 6 月 2 日(股权登记日)实施
2020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
券转股价格自 2021 年 6 月 3 日起调整为 7.05 元/股。

    二、可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成就的情况

    1、有条件赎回条款
    《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有条件赎回条款”如下: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
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①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 A 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
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
总金额;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
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
盘价格计算。
    2、有条件赎回条款成就的情况
    自 2021 年 8 月 4 日至 2021 年 8 月 24 日,公司股票已连续 15 个交易日收盘
价格超过飞鹿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即 9.17 元/股),已触发《募集说明
书》中约定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三、本次不提前赎回飞鹿转债的审议程序

    2021 年 8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不提
前赎回飞鹿转债的议案》。
    经过各位董事充分讨论,考虑到飞鹿转债自 2020 年 12 月 11 日起开始转股,
转股时间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相对较短;同时结合当前的市场环境、《募集说明
书》的相关条款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出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考虑,与会董事一
致同意不行使赎回权。故董事会决定本次不行使飞鹿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不提
前赎回飞鹿转债。
    同时根据证监会发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要求,公司董事会决定
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6 个月内(即 2021 年 8 月 24 日至 2022 年 2 月 24 日),飞
鹿转债再次触发有条件赎回条款时,均不行使该权利,不提前赎回飞鹿转债。以
2022 年 2 月 24 日后首个交易日重新计算,若飞鹿转债再次触发有条件赎回条款,
公司董事会将另行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提前赎回权利。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飞鹿转债的二级市场交易风险,审
慎投资。
    四、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在赎回条件满足前六个月内交易飞鹿转债的情况。

    经核实,在本次飞鹿转债赎回条件满足前 6 个月内,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
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交易飞鹿转
债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