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丰电子: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2019-03-18
证券代码:300666 证券简称:江丰电子 公告编号:2019-029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日:2019 年 3 月 15 日
股票期权授予数量:1,464.00 万股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已经
成就,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15 日
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3 月
15 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激励计划简述
(一)授予股票期权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 A 股普通股,其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
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股票期权 占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占目前总股本的
姓名 职务
数量(万股) 总数的比例 比例
钱红兵 董事/副总经理 3.00 0.20% 0.01%
于泳群 董事/财务总监 10.00 0.68% 0.05%
AIHARA
TOSHIO 副总经理 3.00 0.20% 0.01%
相原俊夫
周友平 副总经理 3.00 0.20% 0.01%
王学泽 副总经理 3.00 0.20% 0.01%
窦兴贤 副总经理 15.00 1.02% 0.07%
边逸军 副总经理 3.00 0.20% 0.01%
鲍伟江 副总经理 3.00 0.20% 0.01%
蒋云霞 董事会秘书/投资总监 10.00 0.68% 0.05%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
1,411.00 96.38% 6.45%
员(191人)
合计(200人) 1,464.00 100.00% 6.69%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
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目前
总股本总额的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禁售期
1、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
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
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
权作废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授
出。
3、等待期
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为等待期,本
激励计划授予等待期为12个月。
4、可行权日
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12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应在股票期权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满12个月后的未来36个月内分三期行权。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
首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24 40%
行权期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36 30%
行权期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
首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48 30%
行权期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
售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
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
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分3个会计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行权,以达到绩效
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以2016-2018年营业收入均值为基数,2019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8%;
第一个行权期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以2016-2018年营业收入均值为基数,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8%;
第二个行权期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以2016-2018年营业收入均值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8%。
第三个行权期
期权的行权条件达成,则激励对象按照计划规定比例行权。反之,若行权条件未
达成,则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所获期权当期可行权份额进行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等级 A-优秀 B-良好 C-合格 D-不合格
标准系数 1.0 1.0 0.6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标准系数×个
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
激励对象按照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来行权,未能行权部分
由公司注销。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一)2019 年 2 月 15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
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 2019 年度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
案。公司已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公司独立
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19 年 3 月 15 日,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
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第一期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
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三)2019 年 3 月 15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的
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
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一) 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
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四、股票期权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授予日:2019 年 3 月 15 日
(二)授予数量:1,464.00 万股
(三)授予人数:200 人
(四)行权价格:39.50 元/股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股票期权 占首次授予股票期 占目前总股本的
姓名 职务
数量(万股) 权总数的比例 比例
总数的比例
钱红兵 董事/副总经理 3.00 0.20% 0.01%
于泳群 董事/财务总监 10.00 0.68% 0.05%
AIHARA
TOSHIO 副总经理 3.00 0.20% 0.01%
相原俊夫
周友平 副总经理 3.00 0.20% 0.01%
王学泽 副总经理 3.00 0.20% 0.01%
窦兴贤 副总经理 15.00 1.02% 0.07%
边逸军 副总经理 3.00 0.20% 0.01%
鲍伟江 副总经理 3.00 0.20% 0.01%
蒋云霞 董事会秘书/投资总监 10.00 0.68% 0.05%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
1,411.00 96.38% 6.45%
员(191人)
合计(200人) 1,464.00 100.00% 6.69%
六、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鉴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拟首次授予权益的 2 名激励对象因
个人原因或其他原因被公司董事会认定为不再适合成为激励对象,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权益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了调整,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原 202 名调整为 200 名,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原 1,479.00 万股调整为
1,464.00 万股,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对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的
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调整的公告》。
七、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3 月 15 日,该授予日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
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的规定,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3 月
15 日,向 200 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464.00 万股。
八、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
行核实后,认为: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
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
的条件已成就。
监事会同意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19 年 3 月 15 日,
向 200 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464.00 万股。
九、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
说明
经公司自查,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没有买
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十、激励对象认购权益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权益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不为激励对象依
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
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
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
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
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期权价值的计算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股份支付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
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来计算
期权的公允价值,于 2019 年 3 月 15 日对首次授予的 1,464.00 万股股票期权进行
测算,则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总费用为 3,422.49 万元。
(1)标的股价:43.41 元/股(授予日收盘价为 43.41 元/股)
(2)有效期分别为:1 年、2 年、3 年(授予日至每个行权期首个可行权日
的期限)
(3)波动率分别为:29.48%、25.18%、24.77%(采用创业板指最近一年、两
年、三年的历史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
融机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09%(取本激励计划公告前公司最近一年的股息率)
2、期权费用的摊销方法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
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比例摊销。
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项下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3 月 15 日,则其对 2019-2022 年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2022年
数量(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1,464.00 3,422.49 1,668.47 1,197.87 470.59 85.56
注:
1、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
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等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
的摊薄影响。
2、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
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股权激励计划
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激励对象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
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二、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以 2019 年 3 月
15 日为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本
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十三、备查文件
1、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东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