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信科技: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草案)》的公告2018-11-30
证券代码:300674 证券简称:宇信科技 公告编号:2018-008
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草案)》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鉴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2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
程的议案》。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615 号)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001 万股,于 2018 年 11 月 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36,000 万元增加至 40,001 万元,总股本
由 36,000 万股增加至 40,001 万股。
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公司拟
修订股份回购条款。
鉴于上述原因,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
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部分条款进
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三条 公司于【核准日期】经中国证券 第三条 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12 日经中
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于【上市 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01 万股,
日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于 2018 年 11 月 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40,00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万元。
第七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均为 第七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0,001 万股,均
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的普通股。 为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的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股权激励;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司收购其股份的。;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股份的活动。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第二十三条公司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交易方式进行。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内转让或者注销。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 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具体实施细则遵
照最新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等执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以上内容,以工商部门核准为准。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修订后的全文
请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