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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宇信科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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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
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
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18年11月29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四
次会议决议召集。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11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向公司全体
股东发出会议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根据本所
律师见证,现场会议于2018年12月17日(周一)下午14:00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
桥东路9号电子城研发中心A2号楼5层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VIP会议
室如期召开,由于公司董事长洪卫东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参会,经半数以上董事
推选,会议由公司董事王燕梅女士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2月17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2月16日下
午15:00至2018年12月1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
容一致,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
《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证券账户卡、股东
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在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上签
名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4,186,7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464%。上述人员均为公司董事会
确定的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18年12月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


    此外,通过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
结果统计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5人,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47,364,520股,占有表决权公司股份总数的36.8402%。


    以上合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3人,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91,551,280股,占有表决权公司股份总数的47.8866%。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与本
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下列议案:


    1、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
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文件精神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6]23号)等相关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对上述议案就中小投资者(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专区关于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披露要点相关规定,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1)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在网络投票截止后合并统计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案均
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
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