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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宇信科技: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6-11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规定,北京市竞天
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
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发表
法律意见。


    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
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19 年 4 月 23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
次会议决议召集。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4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向公司全体股东发
出会议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根据本所
律师见证,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6 月 11 日(周二)下午 14:00 在北京市东城区北
三环东路 36 号环球贸易中心 D 座 5 层 505 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
洪卫东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6 月 11 日的交易时间,即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6 月 10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6 月 11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
容一致,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2
    1、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证券账户卡、股东
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在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上签
名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 311,501,7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87%。上述人员均为公司董
事会确定的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19 年 6 月 3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


    此外,通过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
统计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4 人,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数 18,475,960 股,占有表决权公司股份总数的 4.62%。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0 人,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329,977,680 股,占有表决权公司股份总数的 82.49%。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
管理人员与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下列议案:




                                   3
    1、《关于公司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 2018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4、《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5、《关于公司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6、《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7、《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调整及实施方式变更的议案》;
    8、《关于续聘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9、《关于变更股东名称及注册地址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0、《关于为厦门市宇信鸿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
案》;
    11、《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续
期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2、《关于 2019 年度公司董事、高管薪酬方案的议案》;
    13、《关于 2019 年度公司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在网络投票截止后合并统计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案均
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4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




                                   5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赵   洋




                                       经办律师:
                                                        章志强




                                                        李   达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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