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信科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9-17
证券代码:300674 证券简称:宇信科技 公告编号:2019-048
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 年 9 月 17 日(星期二)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 年 9 月 16 日-2019 年 9 月 17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9
月 17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9 月 16 日 15:00 至 2019 年 9 月 17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 9 号院电子城研发中心东 A2
楼 5 层 VIP 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戴士平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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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232,260,04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58.063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12 人,代表股份数为
232,251,04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8.061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
表股份数 9,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23%。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
份 58,450,24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4.612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58,441,24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4.6099%;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9,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23%。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
会议,部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
体内容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2,260,0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8,450,2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为珠海宇诚信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市宇信鸿泰科技有
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8,340,4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7%;
反对 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3%;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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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8,441,2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846%;反对 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4%;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2,260,0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8,450,2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姓名:章志强、张鑫
3、结论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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